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2022年修订 建标库

第十章 不停航施工管理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二百二十二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机场不停航施工管理规定,对不停航施工进行监督管理,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停航施工对机场正常运行的影响,避免危及机场运行安全。
第二百二十三条 不停航施工是指在机场不关闭或者部分时段关闭并按照航班计划接收和放行航空器的情况下,在飞行区内实施工程施工。不停航施工不包括在飞行区内进行的日常维护工作。
    机场不停航施工工程主要包括:
    (一)飞行区土质地带大面积沉陷的处理工程,围界、飞行区排水设施的改造工程等;
    (二)跑道、滑行道、机坪的改扩建工程;
    (三)扩建或更新改造助航灯光及电缆的工程;
    (四)影响民用航空器活动的其他工程。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机场管理机构负责机场航站区、停车楼等区域的施工(含装饰装修)的统一协调和管理。
    对于航站区、停车楼等区域的施工(含装饰装修),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公安消防部门及其他相关单位和部门共同编制施工组织管理方案。
    施工组织管理方案应当参照不停航施工管理的要求对影响安全的情况采取必要的措施,并尽可能降低对运行的影响。
第二百二十五条 在机场近期总体规划范围内的工程施工,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对原有地下管线进行核实,防止施工对机场运行安全造成影响。
第二百二十六条 未经民航地区管理局按照《民用机场管理条例》批准,不得在机场内进行不停航施工。
    机场管理机构负责机场不停航施工期间的运行安全,并负责批准工程开工。实施不停航施工,应当服从机场管理机构的统一协调和管理。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空中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单位和部门共同编制施工组织管理方案。
第二百二十七条 施工组织管理方案应当包括:
    (一)工程内容、分阶段和分区域的实施方案、建设工期;
    (二)施工平面图和分区详图,包括施工区域、施工区与航空器活动区的分隔位置、围栏设置、临时目视助航设施设置、堆料场位置、大型机具停放位置、施工车辆和人员通行路线和进出道口等;
    (三)影响航空器起降、滑行和停放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四)影响跑道和滑行道标志和灯光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五)需要跑道入口内移的,对道面标志、助航灯光的调整说明和调整图;
    (六)对跑道端安全区、无障碍物区和其他净空限制面的保护措施,包括对施工设备高度的限制要求;
    (七)影响导航设施正常工作的情况和所采取的措施;
    (八)对施工人员和车辆进出飞行区出入口的控制措施和对车辆灯光和标识的要求;
    (九)防止无关人员和动物进入飞行区的措施;
    (十)防止污染道面的措施;
    (十一)对沟渠和坑洞的覆盖要求;
    (十二)对施工中的飘浮物、灰尘、施工噪音和其他污染的控制措施;
    (十三)对无线电通信的要求;
    (十四)需要停用供水管线或消防栓,或消防救援通道发生改变或被堵塞时,通知航空器救援和消防人员的程序和补救措施;
    (十五)开挖施工时对电缆、输油管道、给排水管线和其他地下设施位置的确定和保护措施;
    (十六)施工安全协调会议制度,所有施工安全相关方的代表姓名和联系电话;
    (十七)对施工人员和车辆驾驶员的培训要求;
    (十八)航行通告的发布程序、内容和要求;
    (十九)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和检查的要求。
第二百二十八条 机场管理机构对机场不停航施工的管理包括:
    (一)对施工图设计和招标文件中应当遵守的有关不停航施工安全措施的内容进行审查;
    (二)在施工前,召开由相关单位和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落实施工组织管理方案;
    (三)与建设单位签定安全责任书。工程建设单位为机场管理机构时,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与施工单位签订安全责任书;
    (四)建立由各相关单位和部门代表组成的协调工作制度,并确保施工组织管理方案中所列各相关单位联系人和电话信息准确无误;
    (五)每周或者视情召开施工安全协调会议,协调施工活动。在跑道、滑行道进行的机场不停航施工,应当每日召开一次协调会;
    (六)对施工单位的人员培训情况进行抽查;
    (七)对施工单位遵守机场管理机构所制定的人员和车辆进出飞行区的管理规定以及车辆灯光、标识颜色是否符合标准的情况进行检查;
    (八)经常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百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应当:
    (一)持有不停航施工组织管理方案的副本,遵守施工组织管理方案,确保所有施工人员熟悉施工组织管理方案中的相关规定和程序;
    (二)至少配备两名接受过机场安全培训的施工安全检查员负责现场监督,并采用设置旗帜、路障、临时围栏或配备护卫人员等方式,将施工人员和车辆的活动限制在施工区域内。

第二节 不停航施工的批准程序

第二百三十条 在机场内进行的不停航施工,由机场管理机构负责统一向机场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报批。
第二百三十一条 因机场不停航施工,需要调整航空器起降架次、航班运行时刻、机场飞行程序、起飞着陆最低标准的,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民航局的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第二百三十二条 机场管理机构向民航地区管理局申请机场不停航施工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工程项目建设的有关批准文件;
    (二)机场管理机构与工程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签订的安全保证责任书;
    (三)施工组织管理方案及附图;
    (四)各类应急预案;
    (五)调整航空器起降架次、航班运行时刻、机场飞行程序、起飞着陆最低标准的有关批准文件。
第二百三十三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自收到不停航施工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同意与否的决定。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机场管理机构并说明理由。
第二百三十四条 机场不停航施工经批准后,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驻场空中交通管理部门提供相关基础资料,并由空中交通管理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发布航行通告。
    涉及机场飞行程序、起飞着陆最低标准等更改的,资料生效后,方可开始施工;不涉及机场飞行程序、起飞着陆最低标准等更改的,通告发布七天后方可开始施工。

第三节 一般规定

第二百三十五条 在跑道有飞行活动期间,禁止在跑道端之外300米以内、跑道中心线两侧75米以内的区域进行任何施工作业。
第二百三十六条 在跑道端之外300米以内、跑道中心线两侧75米以内的区域进行的任何施工作业,在航空器起飞、着陆前半小时,施工单位应当完成清理施工现场的工作,包括填平、夯实沟坑,将施工人员、机具、车辆全部撤离施工区域。
第二百三十七条 在跑道端300米以外区域进行施工的,施工机具、车辆的高度以及起重机悬臂作业高度不得穿透障碍物限制面。在跑道两侧升降带内进行施工的,施工机具、车辆、堆放物高度以及起重机悬臂作业高度不得穿透内过渡面和复飞面。施工机具、车辆的高度不得超过两米,并尽可能缩小施工区域。
第二百三十八条 在滑行道、机坪道面边以外进行施工的,当有航空器通过时,滑行道中线或机位滑行道中线至物体的最小安全距离范围内,不得存在影响航空器滑行安全的设备、人员或其他堆放物,并不得存在可能吸入发动机的松散物和其他可能危及航空器安全的物体。
第二百三十九条 临时关闭的跑道、滑行道或其一部分,应当按照《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的要求设置关闭标志。已关闭的跑道、滑行道或其一部分上的灯光不得开启。被关闭区域的进口处应当设置不适用地区标志物和不适用地区灯光标志。
第二百四十条 在机坪区域进行施工的,对不适宜于航空器活动的区域,必须设置不适用地区标志物和不适用地区灯光标志。
第二百四十一条 因不停航施工需要跑道入口内移的,应当按照《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设置或修改相应的灯光及标志。
第二百四十二条 施工区域与航空器活动区应当有明确而清晰的分隔,如设立施工临时围栏或其他醒目隔离设施。围栏应当能够承受航空器吹袭。围栏上应当设旗帜标志,夜晚应当予以照明。
第二百四十三条 施工区域内的地下电缆和各种管线应当设置醒目标识。施工作业不得对电缆和管线造成损坏。
第二百四十四条 在施工期间,应当定期实施检查,保持各种临时标志、标志物清晰有效,临时灯光工作正常。航空器活动区附近的临时标志物、标记牌和灯具应当易折,并尽可能接近地面。
第二百四十五条 邻近跑道端安全区和升降带平整区的开挖明沟和施工材料堆放处,必须用红色或桔黄色小旗标示以示警告。在低能见度天气和夜间,还应当加设红色恒定灯光。
第二百四十六条 未经机场消防管理部门批准,不得使用明火,不得使用电、气进行焊接和切割作业。
第二百四十七条 在导航台附近进行施工的,应当事先评估施工活动对导航台的影响。因施工需要关闭导航台或调整仪表进近最低标准的,应当按照民航局的其他有关规定履行批准手续,并在正式实施前发布航行通告。
第二百四十八条 施工期间,应当保护好导航设施临界区、敏感区的场地。航空器运行时,任何车辆、人员不得进入临界区、敏感区。不得使用可能对导航设施或航空器通信产生干扰的电气设备。
第二百四十九条 易飘浮的物体、堆放的材料应当加以遮盖,防止被风或航空器尾流吹散。
第二百五十条 在航班间隙或航班结束后进行施工,在提供航空器使用之前必须对该施工区域进行全面清洁。施工车辆和人员的进出路线穿越航空器开放使用区域,应当对穿越区域进行不间断检查。发现道面污染时,应当及时清洁。
第二百五十一条 因施工使原有排水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应当采取临时排水措施,防止因排水不畅造成飞行区被淹没。
第二百五十二条 因施工而影响机场消防、应急救援通道和集结点正常使用时,应当采取临时措施。
第二百五十三条 进入飞行区从事施工作业的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并申办通行证(包括车辆通行证)。人员和车辆进出飞行区出入口时,应当接受检查。飞行区施工临时设置的大门应当符合安全保卫的有关规定。
    施工人员和车辆应当严格按照施工组织管理方案中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进出施工区域。因临时进出施工区域,驾驶员没有经过培训的车辆,应当由持有场内车驾驶证的机场管理机构人员全程引领。
第二百五十四条 进入飞行区的施工车辆顶部应当设置黄色旋转灯标,并应当处于开启状态。
第二百五十五条 施工车辆、机具的停放区域和堆料场的设置不得阻挡机场管制塔台对跑道、滑行道和机坪的观察视线,也不得遮挡任何使用中的助航灯光、标记牌,并不得超过净空限制面。
第二百五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与机场现场指挥机构建立可靠的通讯联系。施工期间应当派施工安全检查员现场值守和检查,并负责守听。安全检查员必须经过无线电通信培训,熟悉通信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