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除冰雪管理
第二百零六条 有降雪或者道面结冰情况的机场,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成立机场除冰雪专门协调机构,负责对除冰雪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该协调机构应当由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空中交通管理部门等单位负责人组成。
第二百零七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结合本机场的实际情况,制定除冰雪预案,并认真组织实施,最大限度地消除冰雪天气对机场正常运行的影响。
第二百零八条 除冰雪预案应当遵循跑道、滑行道、机坪、车辆服务通道能够同步开放使用的原则,避免因局部原因而影响机场的开放使用。
第二百零九条 除冰雪预案应当包括:
(一)除冰雪专门协调机构的人员组成;
(二)除冰雪作业责任单位、责任人及其相应职责;
(三)除冰雪过程中的信息传递程序和通信方式;
(四)因除冰雪而关闭跑道及其他设施的决定程序;
(五)针对干雪、湿雪、雪浆等以及不同气温的除冰雪作业程序、车辆设备和人员的作业组合方式;
(六)跑道摩擦系数的测试方法和公布程序;
(七)除冰雪车辆、设备及物资储备清单。
第二百一十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在入冬前做好除冰雪的准备工作。准备工作主要包括:
(一)召开除冰雪协调会议,为冬季运行做准备;
(二)对除冰雪人员进行培训;
(三)对除冰雪车辆及设备进行全面维护保养;
(四)按照机场除冰雪预案,对车辆设备、编队作业、协调指挥、通信程序进行模拟演练。演练应当在航班结束后在跑道、滑行道、机坪上实地进行,一般情况下每年入冬前演练次数不少于3次;
(五)对除冰液等物资的有效性和储备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六)确定堆雪场地。
第二百一十一条 目视助航设施上的积雪以及所有影响导航设备电磁信号的冰雪,应当予以清除。
第二百一十二条 除冰雪作业过程中,应当注意保护跑道、滑行道边灯及其他助航设备。雪和冰的临时堆放高度与航空器发动机底端或螺旋桨桨叶的垂直距离不得小于40厘米,与机翼的垂直距离不得小于1米。
第二百一十三条 降雪时应当及时清除跑道、滑行道、机坪、道肩上的积雪,防止道面产生冻胀和发生冻融破坏。
第二百一十四条 在航空器周边5米范围内,不得使用大型除雪设备。
第二百一十五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本机场气候条件并参照过去5年的冰雪情况配备除冰雪设备。年旅客吞吐量500万人次以上的机场,除冰雪设备配备应当能够达到编队除雪,并且一次编队至少能够清除跑道上40米宽范围的积雪,具备边下雪边清除跑道积雪的能力,保证机场持续开放运行;年旅客吞吐量在200万至500万人次的机场,除冰雪设备配备应当能保证雪停后1小时内机场可开放运行;年旅客吞吐量200万人次以下的机场,除冰雪设备配备应当能保证雪停后2小时内机场可开放运行;日航班量少于2班的机场,除冰雪设备配备应当能保证雪停后4小时内机场可开放运行。
前款不适用偶尔有降雪的机场。偶尔有降雪的机场可参照上款执行。年旅客吞吐量200万人次以上、偶尔有降雪的机场应当配备除冰液洒布车。
第二百一十六条 为保证机场尽快开放使用,在滑行道、机坪积雪厚度小于5厘米时,可先仅清除标志上的积雪,以使航空器运行,但应当尽快清除全部积雪。
第二百一十七条 偶尔有降雪的机场,应当根据天气预报,在降雪前洒布除冰液。
第二百一十八条 利用航班间隙清除跑道、滑行道上的冰雪时,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指定一名现场指挥员,负责除冰雪工作的协调,并与空中交通管理部门保持联络。所有除冰雪车辆应当与现场指挥员建立有效的通讯联系。
第二百一十九条 当机场某一区域除冰雪完毕后,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对该区域进行检查,符合条件后,应当及时将开放的区域报告空中交通管理部门。
第二百二十条 位于经常降雪或降雪量较大地区的机场,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事先确定冰雪堆放场地。在机坪上堆放冰雪,不得影响航空器、服务车辆的运行,并不得被航空器气流吹起。雪停后,应当及时将机坪上的冰雪全部清除。
第二百二十一条 位于经常降雪或降雪量较大地区、年旅客吞吐量200万人次以上的机场,应当设置航空器集中除冰坪。
除冰坪的设置应当符合《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的规定。
机场管理机构承担航空器除冰作业的,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会同航空运输企业、空中交通管理部门结合本机场的实际情况,制定航空器除冰预案,配备必要的除冰车辆、设备和物资,并认真组织演练,最大限度地消除天气对航空器正常运行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