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2022年修订 建标库

第十一章 航空油料供应安全管理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二百五十七条 在机场内从事航空油料供应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成品油经营许可证书、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民用机场航空燃油供应安全运营许可证。
第二百五十八条 在机场内从事航空油料供应的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民航局、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定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作业程序、应急预案等。
第二百五十九条 航空油料供应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航空油料供应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
    航空油料供应单位应当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航空油料供应特有工种从业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职业技能鉴定资格证书,并持续有效。
第二百六十条 航空油料供应设施设备的采购、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满足安全要求,并经验收合格。
    航空油料供应特种设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检验合格标志,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百六十一条 航空油料供应单位应当至少每年对本单位的运行安全状况进行评估。对评估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薄弱环节,应当及时整改。

第二节 运行安全管理

第二百六十二条 航空油料供应单位应当对航空油料供应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符合《民用航空油料设备完好标准》的要求,保证正常运转。
    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二百六十三条 航空油料供应单位应当建立油料质量监控体系,制定在接收、中转、储存、发出、加注、检验及掺配等各个环节的质量管理程序、质量要求,并符合《民用航空油料适航管理规定》等规定和标准。
第二百六十四条 航空器加油作业应当符合《飞机加油安全规范》的要求。
    运油车、加(抽)油车的性能、状况应当符合民航专用设备相关标准的要求。
第二百六十五条 航空油料供应单位应当配备与业务量相适应的航空油料计量、监测设施设备。计量、监测设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检验合格。
    航空油料的计量应当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二百六十六条 航空油料供应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安部《作业场所灭火器材配置及管理规定》和民航有关规章,在航空油料供应场所内和设施上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设备。
    消防设施设备应当定期检查、维护,保持正常、有效。
第二百六十七条 航空油料供应单位应当明确各级消防安全职责,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第二百六十八条 航空油料供应单位应当在禁火区域设置醒目的“禁止烟火”、火警报警电话等标志。
第二百六十九条 航空油料供应单位应当制定特殊管理制度,在禁火区域内进行动火、用火作业,以及进入含有有害气体和蒸汽混合物的受限空间内进行特殊作业,应当按规定报批,经批准后方可按照规定的程序、操作要求进行作业。未经批准的,不得进行作业。
第二百七十条 航空油料供应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标准的要求,在航空油料供应场所内和设施上设置相应的防爆、防静电、防雷击设备和采取其他防范措施,并定期检查、维护,保证其完好、有效。
第二百七十一条 航空油料供应场所内的电器火源控制和消除以及防爆安全装置的使用等,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二百七十二条 在航空油料供应场所进行工程施工,应当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加强施工安全管理,保证航空油料供应安全。
第二百七十三条 航空油料供应单位应当制定航空油料供应场所的安全保卫和出入管理规定,并配置相应的安全保卫人员。
    任何人员和车辆进出航空油料供应场所,应当遵守安全保卫和出入管理规定。
第二百七十四条 航空油料供应单位应当根据安全生产和防止职业性危害等需要,按照不同工种、不同劳动环境和条件,为员工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并采取防护措施。员工上岗时必须穿(佩)戴和使用有效的劳动防护用品,设施设备必须安装防护装置。
    劳动防护用品应当符合《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的规定。
第二百七十五条 清洗油料容器的污水、油罐的积水,应当通过污水处理等净化设施进行处理。未经处理的污水、废油不得直接排放。
    污水、废油的排放应当符合环境保护有关规定。
第二百七十六条 跑、冒、滴、漏的油品应当及时回收,不得直接冲洗到生产作业单位以外。失效的泡沫液(粉)以及其他含油或有害物质等应当集中处理。民用航空油料储存运输容器的清洗应当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三节 应急处置

第二百七十七条 航空油料供应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航空油料供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航空油料供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纳入机场应急救援预案体系。
第二百七十八条 航空油料供应突发事件主要指:
    (一)油品质量导致的飞行事故;
    (二)火灾、爆炸事故;
    (三)溢油污染事故;
    (四)加错油;
    (五)加油过程中加油胶管(接头)爆裂;
    (六)拉坏航空器(加油车)加油接头或刮碰航空器;
    (七)人员伤亡事故;
    (八)其他突发事件。
第二百七十九条 应急预案应当包括:
    (一)制定应急预案的目的和适用范围;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相关部门职责和装备;
    (三)生产作业单位基本情况。包括:主要油料设施、设备情况;航空油料的品名及正常储存数量;员工人数和排班情况;占地面积等;
    (四)负责参与应急救援的单位负责人名册、联络方式和电话;
    (五)应急处置程序、处置方案;
    (六)紧急疏散及警戒设置;
    (七)社会支援与协助措施等。
第二百八十条 航空油料供应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和器材。
    航空油料供应单位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应急培训。在演练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并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第二百八十一条 航空油料供应场所突发紧急事件时,生产作业单位应当立即向上一级单位以及机场管理机构报告,视情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按照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第二百八十二条 应急处置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垃圾、废弃物等,减轻对环境的破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