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风景区管理办法2022年 建标库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十三条 依照水利风景区评价标准评价且符合相应条件的,可以申报国家水利风景区或者省级水利风景区。

    国家水利风景区由水利部认定。省级水利风景区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第十四条 申报国家或者省级水利风景区,应当完成景区涉及的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无水事违法行为以及河湖“四乱”(乱占、乱采、乱堆、乱建)等突出问题,水利工程设施无重大安全隐患。

    申报国家水利风景区,一般需认定为省级水利风景区二年以上。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水利风景区符合水利风景区评价标准相关要求的,可以直接申报国家水利风景区。

    水利风景区评价标准由水利部制定。

第十五条 申报国家水利风景区,由水利风景区管理机构向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附具景区所在市县人民政府出具的意见。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水利风景区评价标准审核后,连同申报材料一并转报水利部认定。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水利风景区,由水利风景区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照水利风景区评价标准审核后,报水利部认定。

    国家水利风景区申报材料应当包括申请报告、水利风景区建设规划和实施情况等。

第十六条 国家或者省级水利风景区的名称、范围、管理机构等重大事项变更,应当由水利风景区管理机构按原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