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二条 保险机构在经营农业保险业务过程中,违反《保险法》、《农业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的,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五十三条 保险机构在经营农业保险业务过程中,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依法采取监管措施。
第五十四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将保险机构执行本办法规定的有关情况,纳入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考评管理。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其是否符合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进行认定。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二条 保险机构在经营农业保险业务过程中,违反《保险法》、《农业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的,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五十三条 保险机构在经营农业保险业务过程中,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依法采取监管措施。
第五十四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将保险机构执行本办法规定的有关情况,纳入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考评管理。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其是否符合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进行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