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经银保监会批准依法设立的农业相互保险组织,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六条 农业指数保险、涉农保险及创新型农业保险业务参照适用本办法有关规定。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由银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经银保监会批准依法设立的农业相互保险组织,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六条 农业指数保险、涉农保险及创新型农业保险业务参照适用本办法有关规定。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由银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