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内控管理
第四十条 保险机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建立完善农业保险业务管理、客户回访、投诉管理、内部稽核、信息管理、档案管理等内控管理制度。
第四十一条 保险机构应当如实记录农业保险业务和财务情况,保证业务和财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对外部数据信息应当进行必要的查验审核,对存在问题的数据信息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禁止通过虚假承保、虚假理赔、虚列费用等方式骗取农业保险保费补贴。
第四十二条 保险机构应当将农业保险纳入公司稽核制度中,并依据《农业保险条例》、监管规定以及公司内控制度,每年对农业保险业务进行审计核查。
第四十三条 保险机构应当加强防灾减损管理,据实列支防灾减损费用,依法合规做好防灾减损工作。保险机构应当强化与农业防灾减损体系的协同,提高农业抵御风险的能力。
第四十四条 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完善承保理赔客户回访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回访方式、回访频率、回访比例、回访记录格式、回访档案管理等内容。
第四十五条 保险机构应当建立投诉处理制度。对于农业保险相关投诉事项,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受理、认真调查,在规定时限内作出答复。
第四十六条 保险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建立农业保险档案管理制度。承保档案应当至少包括投保单、保险单、查验影像、公示证明、保费缴纳证明等资料。理赔档案应当至少包括出险通知书或索赔申请书、查勘报告、查勘影像、公示证明、赔款支付证明等资料。公示证明应当能够反映公示日期、方式和内容。上述资料应当及时归档、集中管理、妥善保管。保险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可以采取信息化方式保存档案。
第四十七条 保险机构应当加强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实现农业保险全流程系统管理,承保、理赔、再保险和财务系统应当无缝对接,信息管理系统应当能够实时监控承保理赔情况,具备数据管理、统计分析、稽核等功能。
第四十八条 保险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做好农业保险信息数据安全保护工作,确保信息系统安全和数据安全。对于开展业务中知悉的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数据,保险机构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提供。
第四十九条 保险机构应当加强服务能力建设,建立分支机构服务能力标准,完善基层服务网络,提高业务人员素质,确保服务能力和业务规模相匹配。
第五十条 保险机构应当加大科技投入,采取线上化、信息化手段提升承保理赔服务能力和效率,推动科技赋能,更好满足被保险人农业风险保障需求。
第五十一条 保险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