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置换和转让
第二十五条 置换是指公共图书馆与公共文化机构之间以调剂余缺为目的进行平等互惠的交换。
第二十六条 公共图书馆申请馆藏文献信息置换,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置换申请文件及馆内决策文件;
(二)拟置换文献信息价值凭证、购买合同等复印件,如无法提供,应按有关规定作出书面说明;
(三)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四)置换方案,包括拟置换文献信息清单,置换的原因、方式,可行性及风险分析等;
(五)置换双方签署的意向性协议;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七条 转让是指变更公共图书馆馆藏文献信息占有、使用权并取得相应收益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公共图书馆申请转让馆藏文献信息,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转让申请文件及馆内决策文件;
(二)拟转让文献信息价值凭证、购买合同等复印件,如无法提供,应按有关规定作出书面说明;
(三)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四)转让方案,包括拟转让文献信息清单,转让的原因、方式,可行性及风险分析等;
(五)转让方和受让方签署的意向性协议;
(六)其他相关材料。
公共图书馆馆藏文献信息转让,应当以公开竞争方式进行,严格控制非公开协议方式,可以通过相应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