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无偿划转和捐赠
第十六条 无偿划转是指在不改变馆藏文献信息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馆藏文献信息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第十七条 无偿划转应当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同级公共图书馆之间无偿划转馆藏文献信息,以及公共图书馆对同级公共文化机构无偿划转馆藏文献信息,由划出方按照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相应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二)跨级次无偿划转馆藏文献信息,由国家图书馆无偿划转给地方公共图书馆的,应当附接收方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同意接收的相关文件,由国家图书馆按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相应权限履行审批手续;由地方公共图书馆无偿划转给国家图书馆的,由划出方按照本级财政部门规定的处置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地方公共图书馆馆藏文献信息的跨级次无偿划转程序,由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确定。
第十八条 公共图书馆申请馆藏文献信息无偿划转,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无偿划转申请文件及馆内决策文件;
(二)拟无偿划转文献信息清单及相关文献信息价值凭证、购买合同等复印件,如无法提供,应按有关规定作出书面说明;
(三)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四)划出方和划入方签署的意向性协议;
(五)因本馆撤销、合并、分立、改制而移交馆藏文献信息的,需提供撤销、合并、分立、改制的批文;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九条 捐赠是指公共图书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愿无偿将馆藏文献信息赠与合法受赠人的行为。
第二十条 公共图书馆捐赠馆藏文献信息,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捐赠申请文件及馆内决策文件;
(二)拟捐赠文献信息价值凭证、购买合同等复印件,如无法提供,应按有关规定作出书面说明;
(三)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四)对外捐赠报告,包括捐赠事由、方式、责任人、拟捐赠文献信息清单、捐赠文献对本馆的影响分析等;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 捐赠应当依据受赠方出具的本级财政部门或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收据或者捐赠文献交接清单确认。
第二十二条 接受捐赠的公共图书馆应及时办理入账手续,并报本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受赠人不得将受赠文献信息用于营利目的。接受捐赠的机构终止运行时,应当依法妥善处理受赠文献信息。
第二十四条 公共图书馆以无偿划转或捐赠方式处置馆藏文献信息,应当优先选择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和欠发达地区的图书馆作为无偿划转或捐赠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