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 建标库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指导督促中央企业落实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推动中央企业全面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

第三条 国资委对中央企业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导督促中央企业履行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贯彻落实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

    (二)指导督促中央企业建立健全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组织管理、统计监测和考核奖惩体系。

    (三)建立健全中央企业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考核奖惩制度,实施年度及任期考核,将考核结果纳入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体系。

    (四)组织或参与对中央企业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约谈。

    (五)组织对中央企业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调研、交流、培训、宣传。

    (六)配合做好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相关工作,督促中央企业整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的问题。

第四条 中央企业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绿色低碳发展。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生态优先,正确处理节能降碳、生态环境保护与企业发展的关系,构建绿色低碳循环发展体系。

    (二)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积极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企业,推动企业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三)坚持依法合规。严格遵守国家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依法接受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四)坚持企业责任主体。中央企业是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主体,要严格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按照管发展、管生产、管业务必须管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把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贯穿生产经营的全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