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分类管理
第五条 国资委对中央企业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实行动态分类监督管理,按照企业所处行业、能源消耗、主要污染物排放水平和生态环境影响程度,将中央企业划分为三类:
(一)第一类企业。主业处于石油石化、钢铁、有色金属、电力、化工、煤炭、建材、交通运输、建筑行业,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之一的:
1.年耗能在200万吨标准煤以上。
2.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氨氮等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位于中央企业前三分之一。
3.对生态环境有较大影响。
(二)第二类企业。第一类企业之外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之一的:
1.年耗能在10万吨标准煤以上。
2.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氨氮等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位于中央企业中等水平。
(三)第三类企业。除上述第一类、第二类以外的企业。
第六条 国资委根据企业能源消耗、主要污染物排放水平和生态环境影响程度等因素适时对企业类别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