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22年 建标库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对其处罚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运输危险货物,造成铁路交通事故或者其他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五条 铁路运输企业违反本规定运输危险货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规定在高速铁路、城际铁路等客运专线及旅客列车运输危险货物的;

    (二)办理危险货物的车站名称、作业地点、办理品名及铁危编号、装运方式等信息未按规定公布,或者未向所在地的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报送的;

    (三)运输新品名、新包装或者改变包装、尚未明确安全运输条件的危险货物,未按照规定组织开展试运,或者试运方案未报所在地的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危险货物车辆途中停留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

    (五)未告知托运人有关托运注意事项,或者未在网上受理页面、营业场所或者运输有关单据上明示违规托运的法律责任的;

    (六)未按照规定向所在地的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报告危险货物运量、办理站点、设施设备、安全等信息的。

第四十六条 托运人违反本规定运输危险货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不具备相应品名危险货物办理条件的车站、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间发到危险货物的;

    (二)托运危险货物未如实说明所托运的货物的危险特性、采取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等特殊措施情况、发生危险情况时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或者提交虚假证明材料的;

    (三)未准确确定危险货物的类别、项别、品名、铁危编号等的;

    (四)押运人员未检查押运的货物及其装载加固状态,或者未按操作规程使用押运备品和设施,或者在途中发现异常情况时,未及时采取可靠的应急处置措施并向铁路运输企业报告的。

第四十七条 运输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因未按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导致未及时发现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或者未及时对有关问题进行整改,仍进行危险货物运输的;

    (二)危险货物的运单未按规定载明相关信息,或者未按规定期限保存的;

    (三)未按规定签订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协议,或者未按照约定的交接地点、方式、内容、条件和安全责任等办理危险货物交接的;

    (四)使用技术状态不良、未按规定检修(验)或者达到报废年限的设施设备,或者超设计范围装运危险货物的;

    (五)货物装车(箱)违反本规定要求的;

    (六)装运过危险货物的车辆、集装箱,卸后未按规定清扫洗刷干净的。

第四十八条 铁路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在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监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