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22年 建标库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铁路监管部门依法对运输单位执行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下列内容:

    (一)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建立、完善情况;

    (二)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及考核情况;

    (三)保证本单位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生产投入情况;

    (四)危险货物运输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五)危险货物运输设施设备配置、使用、管理及检测、检验和安全评价情况;

    (六)危险货物办理站信息公布情况;

    (七)承运危险货物安全检查情况;

    (八)危险货物运输作业环节安全管理情况;

    (九)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措施落实情况;

    (十)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配置、应急救援演练等情况;

    (十一)危险货物运输事故报告情况;

    (十二)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九条 铁路监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铁路危险货物运输作业场所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责令立即排除危险货物运输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撤出危险区域内的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运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

    (四)责令立即停止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设施、设备、装置、器材、运输工具等;

    (五)依法查封或者扣押有根据认为不符合有关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并作出处理决定;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四十条 铁路监管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遵守执法规范;对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被监督检查单位和个人对铁路监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或者资料,不得拒绝、阻挠。

第四十一条 铁路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行政执法人员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知识培训,配备必要的安全检查装备,应用信息化手段和先进技术,不断提高监管水平。

    铁路监管部门监督检查时,可以聘请熟悉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化学化工、安全技术管理、应急救援等的专家和专业人员提供技术支撑。

第四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铁路监管部门举报危险货物运输违法违规行为。

    铁路监管部门接到举报,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十三条 铁路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危险货物运输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运输单位的违法行为信息,并将行政处罚信息依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故意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以及受到行政处罚等违法情节严重的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依法予以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