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 建标库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三十一条 各级粮食和储备部门对风险监测数据和信息进行收集、整理、汇总,建立健全风险监测数据库,进行趋势分析和判断,充分发挥监测数据效用,服务于政策制定和完善、风险预警和评估、监督管理和指导等工作。

第三十二条 各级粮食和储备部门应当建立风险监测信息报告通报制度。

    地方粮食和储备部门应当将本部门组织开展或收到反馈的监测数据和汇总分析结果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同时报送上一级粮食和储备部门,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按有关要求或规定报告(通报)本级发展改革、财政、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市场监管、食品安全办等相关部门以及下一级有关粮食和储备部门。库存监测结果还应当通报相关粮食企业及相关管理单位,并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或建议。

    省级粮食和储备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风险监测结果以及发现问题处理情况汇总后,按要求统一报送国家粮食和储备部门;中央政府储备粮食和中央事权粮食相关监测结果,还应当通报当地国家粮食和储备部门垂直管理机构和中储粮集团公司分(子)公司。

    国家粮食和储备部门视情况将全国风险监测结果通报国家相关部门、相关省级粮食和储备部门、国家粮食和储备部门相关垂直管理机构、中央粮食企业。国家粮食和储备部门垂直管理机构应当将中央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监测中涉及食品安全的数据通报相关省级粮食和储备部门以及中储粮集团公司分(子)公司。

第三十三条 地方粮食和储备部门应当按规定通过政府网站等多种方式,适时稳妥发布收购粮食常规质量和品质测报监测信息。其他监测信息发布,按照国家或地方有关规定执行。国家粮食和储备部门直接委托相关承检机构开展监测的结果,由国家粮食和储备部门通过适当方式发布或通报。

第三十四条 地方粮食和储备部门应当建立风险监测隐患排查与应急处置机制。

    建立健全粮食质量安全应急预案。加强风险隐患排查、应急处置和危机管控能力建设。对收购监测中发现存在风险隐患的地区,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按规定及时会商同级发展改革、财政、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市场监管、食品安全办等相关部门,依职责采取核实、排查、科学处置等有效防控措施。必要时,按照相关应急处置预案规定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建立重大风险处置督查督办制度。地方粮食和储备部门应当对风险隐患较重的地区(单位)进行核查和督导,依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置,避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质量安全风险,并做好突发性质量安全问题应对和处置。核查、督导和处置情况应当予以记录,并将相关情况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第三十五条 粮食企业对存在的问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做好整改工作,确保下列各项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一)按照粮食权属、性质和问题类别,分类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限,落实整改责任;

    (二)按规定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进行妥善处理;对于水分、杂质等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粮食,应当及时采取通风降水、整理等有效处理措施,并加强处置期间粮情和质量安全监测;

    (三)对存在的压级压价、多扣水杂、以陈顶新、以次充好等质量安全问题进行认真自查,对存在的问题严肃整改。

    粮食企业应当及时将整改情况按要求报告相关粮食和储备部门。粮食企业的上一级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对粮食企业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促,对整改结果进行核实。相关粮食和储备部门应当加强对整改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库存监测结果作为粮食和储备部门对粮食企业开展年度质量安全考评、信用评价,以及监督检查和依法处置等工作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