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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采样与检验】
第十五【条 国家级风—险,监测的?采样和检验》。。一般由国家粮食【和,储备部门《委托省级粮食和储】备部门?组织实施《也可直接委托各级国!家粮:。食质量监《测,机构实施异地采样和!检验
》 : 地方各级风险监测!的采:样和检验《由本级粮食和储备】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 , 实施《异地监测的被监【测地区粮食和储【备部门应当》做好采样相关组【织协调?工作被采样单—位应当?按要求配合做好【采样等相关工作
! 应采集足够!数量的样品确—保监测结《果具有代表性—
:第十六条 粮—食和储备部门应当】与承担?采样和检验任务的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委托要求以及双】方权利和《义务同时明确委【托方可以对》采样单位《和承检机《构开展的采》样、检验工》作进行监督监督【内容主要包括与【。监测相关的技术能】力、管理措施—、保密工作等—
—库存监测承检—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取得资质认定熟】悉粮食质量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政策性粮食承检!机构还应当熟悉【国家政策性粮—食,质量安全管》理,要求和标准、政【策,。规定:
》 ,风险监测的采—样、:检验工作应》当充分发挥》粮,食质量监测机构作】用采样单位和采样】人员应当《熟悉粮食采》。样标准、技术—规范等?规定并严格执行【
第十七条 收购!监测应当根据—粮食品种及其收获】时间以田间》采样或农户采—样为主采取边采【样、边送样》、边检验《。的方式提高时—效性
【 对于监测过程中】出现风险《。隐患变化情况—。的适时调整监测品种!、监测区域、监【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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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收购监测应当优!先选择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业合作社等规模【化粮食生产主体或有!代表性的《种粮农户进》行,样品采集采样后应】。当先:记录样品《原始水分对于—水分过高《的样品及时按要求】将水分降至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后方可封样
【 鼓励—地方粮食和储—备部门按照便捷经】济、共享互利的【原则与规模化—粮食生产主体开展】合作:采样经培《训合格后可委—托规模?化粮:食生:产主:体对其种植的粮食按!要求:自,。行采样并寄送至承】检机构;监测结果】。及时反馈送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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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库存】监测样品采样按【以下要求开展—
》。 (一)《应,当,遵循:全面、客《。。观的原则根据—不同事?权粮食的品种、分】布、库存量、储存】年限以及粮食企【。业,性,。质、储存《条件等实际》情况按照年度监测】计划制定采样分配方!案,对同一货位同—一批:次的粮食年度—内一般不进》行重复采《样
— (二)采样人员应!当向粮食企业出示有!效证件、粮食和【储备部门出具的采】样,任,务委托函按照—监测方案《明,确的:相关标?准、技术规范或委托!方,指,定的方法进行—采样准确、》客观、?完整地?填写:相关信息采样场所】、储存环境、—样品信息以及采样过!程重要节点应当【录像或?拍照:确保样品的代表【性、真实性》样品重量应当满足】检验和复检需求【原则上不超过合理】的需要量每》个小组采样人—员数量不少于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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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采样现【场发现明显生—霉、结露、生虫和发!热等异常情况—应当采用录像—或拍照的《方式准确记录并【。及时报告委托方【。和相关管理》单位立即采取—针对性措施调整【采样方法发》现,“埋样”、“换样】”等行?为的:应当重新采样—取证并积极收集相关!。证,明第一?时间报告委》托方和相《关管理单位》
(【四)样品用加—盖采:样委托部门印章【和采样人员、被【。采样单位授权人【。员签字的封条进行现!场封样并采取防拆封!措施样?品封样前不得—离开采样人员—视野相?关样品信息记录和影!像资料交委托方审】核并留存备查留存时!间不:少于6年
第【。二十条 粮食企业】应当积?极配合采样人—。员实:施库存?监测:采样提供《真,实的采样仓》号(:货位号)《、粮:。食品种、粮食数【。量、入库时间、检】。验数据?、产地和粮》情记录等信息
】 粮食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采样的《采样人员应当—及时向委托方—和相关?管理单位报告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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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采样】单位和?人员对采集样品【的代表?。性、:真实性和信》息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不得擅?自改变采样方案、】调换样?品和更改样品信【息;不得随意改变样!品的保存《条件或无故迟—送样品
— 采样单位应当!参照市场价格支付样!品费用开展合作采样!的可共同确定采样】费,用,。及支付方式
【第二十二《条 样品在》保存、运输》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持样品】原始性状《防止出现污染、变质!等异常变《化,采样单位应当—按要求及时将样品和!采样:单运送?或寄送至承检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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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承检机《。构接收样品时应当】场认真检查》样品包装和封条有无!破损:是否存在《发热、雨淋》、污:染和其他可能对检验!结果、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核对【样,品信息与采样—单是否相符检—查无误后按要—求做好检验和—。备份样品登》记、标识和存放工作!
接收】样品时如发现存在】样品信息有误或不全!、样品撒漏》或受:损、封条《破损等?异常情?况承检机构应当采用!录像或?拍照的方式》准确记录当场填写】样品拒?收告知书并及—时,向采样单《位和委托方报告
! 备份样品应!在低:温、干燥等适宜的】环,境中妥?善保存原则上保【存时:间不少于6个月或委!托方要求的时限特殊!情况确实无法继【续保存的经》委托方同意后—方可处?置
第二十四条 !根据检验《工作实际需》求可采取集中检验】、分散检验异—。地检验?、现场检验等方式】进行:检验
【 承检机构》应当按?照,既定的风险监测计】划开展检验、—数据汇?总、结?果分析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承检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委托方的要求—进行检验和结果【判定加强检》。验过程质量控制【确保检验结果—客观、?公正判定结论准【确无误
【 收购监测—可采用国家》粮食和?储,备部门?标准质量《。。管,。理机构认可的—快速检验方》法进:行检验对于食品安】全指:标快检结果为国家标!准临界值时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复核检验
【 : 检验报告应—当有检验人的签章】并,加,盖承检机构公章按委!托方要求的报—送时:间和报送渠道如实向!。委托方报送检验【数据和分析结果【
》 采样单、》检验原始《。记录等相关材料应当!妥善留存备》查留存时《。间不少于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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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粮食和储备部!门直:接,。委,托的风险监测任务】检验结果由》承检机构汇总分【析,后直接报国家粮【食,和储备部《门同时抄《送样:品采集省份的省级】。粮食和储《备部门
第二十】六条 承检机构【对检验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以及—相关信?息,的完整性《负责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伪》造检验数《据和:分,析结果;《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报告;不得利】用检验结果参与有】偿活动牟取》。不,正当利益《。;未经委托》方允许不得将检【验任务?分包、转包;发现食!品安全指标不—合格的样品应当【及时报告委托—方和相?关管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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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地方?粮食和储备部—门以及各类粮食企业!不得违规干预采样】、检验、数》据汇总和结果上【报等工作粮食和储备!部门不得隐瞒、【谎报:和无故拖延上报【监,测结果
第二【十八条 粮》。。。。食和储备部门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建设】与运行的指》。导管理充《分发挥其专》业技术优势
第二!十九条 粮食企业对!库,存监测结果有异议】且有充分理由的可】以,自收:到监测结果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具体组织【实施监测工作的【粮食和储《备部门?提交书?面,复检申请并充—分说明?理由
】收到复检申请的【粮食和储备部门认为!确有必要复检的如】本,次检验?结果与相关粮食质量!档案数据差》异较大等应当—委托省级及以—上,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对备份样品】进行检验必要时可】重新采样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作为?最终库存监测—结果
第三十【条 应急监测和【其他专项监测采样与!检验相关《工作参照前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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