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采样与《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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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国《家级风险《监测的?采样:和检验一般由国【家粮食?和储备部门委—托省级粮食和—。储备部门组织实施也!可直接委托各级国家!粮食质量《监测机构实施—异地采样和检—验
?。 地方各【级风险监测的采【样和检验由本级粮】食和储备《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 实?施异地监测的—。被监测地区》粮食和储《备部门应当做好采】样相关组织协调工作!。被采样单位应当【按要:求配合做好采样等】相关工作
【 应采集—足够数量的样—品确保监《。测结果?具,。有代表性《
第十六条 粮】食和储?。备部门应当与承【担采样和检》验任务的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委托要求—以及双方权利和【义务同时明确委托方!可以对采《。样单位和承检—机构开展的采样【、检验工作进行【监,督监督内容主要【。包括与监测相关的】技术:能力:、管理措施、保密】工作等
】 库存监测承检【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取得资质认定【熟悉粮食质》量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政策性!粮食承检机》构还:。应当熟悉国》家政策性粮食质量安!全管理要求和标【准、政?策,规定
》。 风险监测【的,采样、检验工—作应当充分发挥粮】食质:量监测机构》作用采样单位和采样!人员:应当熟?悉粮食采样标准、技!。术规范等规定并严】格执行
第十七】条 收购监测—应,当根据粮《食品种及其收获时】间以田间采样或农户!。采样为?。主采取边采样、边】送样:。。、边检验《的方式提高时效【性
》 对于监测过程】中出:现风险隐患》变,化情况的适时—调整监测品种、【监,测区域、监》测项目
第十八】条 收购《监测应当优》先选择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业?合作社等规模化【粮食:生产主体或有代表性!的种粮农户进—行样品采《集采样?后应当先《记录样品《原始水分对于水分过!高的样品《。及,。时按要求将水分降】至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后方可封样》
鼓【励地方粮食和储【备部门按照便捷经】济、共?享互利的《。原则与规《模化粮食生产主体开!展合:。作采样经培》训合格后可》委托规模化粮—食生产?主体对其《种,。植的粮食按要—求,自行采样并寄送至承!检,机构;?。监测结?果,及时反?馈送检?。方,
第十《九条 库存监测【样品:采样按以下要—求开:展
【(一)应当遵循【。全面、客观的原则根!据不同事权粮食的品!种、分布、库—存量、储存年限以】及粮食企业性质、储!存条件等《实际情况《按照年度监测计划】制定采样分配方案】对同一货位同一【批次的粮食》。年度内一般不进行】重,复采样?
(【二)采样人员应当向!粮食企?业出示?有效证件、粮食【和储备部《门,。出具的采样任—务委托?函按照监测方案明】确的相关标准、技】术规范?或委:托方指定的方法进行!采样准确《、客观、完整—地填写相关信—。。息采样场所、储【存环境、《样,品,信息以及采样过程重!要节点应当录—像或拍照《确保样?品的代表性、—真实性样品重量应】当满足检验和复检需!求原:则上不?超过合?理的需要《量每个小组采样【人员数量不少于2人!
? (三)采样现!场发现明显》生霉、结露、生【虫和发热等异常情】况应当采用录像或拍!照的方式《准,确记录并及时—报,告委托方和相—关管理单位立即采取!针对性?措施调整采样方法】发现“?埋样”、“换样【。”等行为的应—当重新?采样取证并积极【收,集相关证《明,。第一时间报告委托】方和相关《管理单位
】 (四《)样品用加》盖采样委《托部门印章和采样人!员、被采样单位【授,权人员签《字的封?条进行现场封样【并采取防拆》封措:施样品封样前不得】离开采样《人员视野相关样【。品信息?记录和影像》资料交委托方审核】并留存备《查留:。存时间不少》于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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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粮食企【业,。应当积极配合采【样人员实施库存监】测采样提供真实【的采样仓号》(货位号)、粮食品!种、粮食《数,量、入库时间、检验!数据、产地和—粮,情,记录等信息
】 粮食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采】样的采样《人员应当及时—向委:托方和相关管理【单位报告相关情况】
第二十一条 】采样单位和人员对采!集,。样品的代表性—、,真实性?和信:息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不得擅自改变】。采,样方:案、调换样品—。和更改样品信息【;不得随《意改变样品的保存条!件或无故迟送样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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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样《单位应?当参照市场价格【支付样品《费用:开展合?。作采样的可共—同确定?采样费用及》支付方式
第二十!二条: 样品在保》存、运输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持—样品原始性状防止】出,现污染?、变质等异常—变化:采样单?位,应当按要求》及时将样品和采样单!运送或寄送至承检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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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承检机构接收—样品时?应当场认《真检查样《品包装和《封条:有无破损是否—存在发热、雨淋、】污染和?其,他可能对检验—结果、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核对样品信!息与采样单是否相】符检查无误后—按要求?做好:。。检验和备份样—品登记、标识和存】放工作
》 接收样【品,时如发现存在样品信!息有误或不全—、样品撒漏或受损、!封条:破损等异《常情况承检机构应】。当,采用录像《或拍:照的方式准确记录当!场,填写样品《拒收告知书并及时】向采样单位和委【托方报告
!。 备份样品应在低】温,、干燥等适宜的环境!中妥:。善,保存原则上保—存时间?不少于6个》月或委托方要求的时!限特殊情况确—。实无法继《续保存的经委托方】同意后方可处置【
第二十四—条 :根据检验工》作实际需求可—采取集中检验、【分散检验异》地检验、现场检验等!方式进?行检验
— 承检机构【应当按照既定的【风险监测计划—开展检验、数据汇总!、结果分《析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承检: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委托方【的要求进行检验和结!果判定加强检验过程!质量控制《确保:检验结果客观、公正!判定结论准确无误】
收购】监测可?。。采用国?家,粮食和储《备部:门标准?质,量,管理机构《认可的快速检验方法!进行检验对于食【品安:全指标快检》结果:为国家标准》临界值时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复核检验《
? 检验报告应当!有检验人的签章【并加盖承检机构公】章按委?托方要求的报送时】间和报?送渠道如实向—委托:方报送检验》数据和分析》。结果
《 : 采样单、检【验原始记录等—相关材?料应当妥善留存【。备查留存时间—不,。少于6年
! ,国,家粮食和储备—部门直接《委托的风《险监测任务检—验结果由承检机构汇!总分析后《直,接,报国家粮《。食,和储:备部门同时》抄送样品采集省份】的省级粮食和—储备部门
第二十!六条 承检机构【对检验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以及—相关信息的完整性】负责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伪造】检验数据和分—析,。结果;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报:告;不得利用检验结!果参与有偿活—动牟取不正当利【益;未经委托—方允许?不得将检验任务分】包、转包;发现食品!安全:指,标不合格《的样品应当及时报告!。委托:方和相关管》理单位?
第二十七条【 地方粮食和储备】部门以及《各类粮食企业—不得违规《干,预采样?、检:验、:数据汇?总和结果《上报等工作》粮食和储备部门不得!隐瞒、谎报和无【故拖延上《报监:。测,结果
第二十【八,条 粮食和储—备部门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建—设与运行《的指导?管理充分发挥其专】业技:术优势
第二十】九条: 粮:食企业对《库,存监测结《果有异?议且有充分理由的】可,以自收到监测—结果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具体组织实施!监测工?。作的粮食和》储备部门提交书【面复:检申请并充分说明】理由
】收到复检申》请的粮食《和储备部门认为【。确有必要复检—的,如本次检验结—果与相关粮食质【量档案数《据差异较大等应当】委托省级及以上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对—备份样?品进行检验必要【时可重?新采:样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作为最终库—存监测?结果
第》三十条 《应急:监测:和其他专项监测采样!与检:验相关工作参照【前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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