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 建标库

第二章 监测计划

第十条 各级粮食和储备部门应当制定年度收购监测、库存监测计划。应急监测和其他专项监测根据需要开展。

第十一条 国家粮食和储备部门制定国家级收购监测、库存监测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可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全面监测或重点监测,监测方式可采取就地监测或异地监测。

    地方粮食和储备部门应当根据上级监测计划和要求,结合本行政区域主要生产粮食品种、产量、商品量、库存量、消费量、消费方式以及气候、环境、土壤等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粮食质量安全风险年度监测计划,明确监测品种和样品数量,合理确定监测覆盖区域或库点比例,抄报上一级粮食和储备部门。

    省级粮食和储备部门应当将省级年度收购监测、库存监测计划于当年4月底之前抄报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标准质量管理办公室。

    应急监测和其他专项监测计划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十二条 监测计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事项:

    (一)采样、检验、结果汇总、数据报送等各环节的责任单位,以及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条件、职责、义务等;

    (二)监测区域、粮食品种、粮食性质、企业性质、样品数量、监测内容;

    (三)采样技术方法、样品份数、重量,样品的封装、防拆封措施,保存条件,送样要求和时限等;

    (四)承检机构样品接收、查验、登记、备份样品保管等要求;

    (五)检验方式(如集中检验、分散检验;异地检验、现场检验等)、检验项目、检验方法、检验复核和结果判定依据、原则等;

    (六)相关工作完成时限和结果报送日期、报送方式等。

第十三条 收购监测主要是从农户或田间采样,重点监测新收获稻谷、小麦、玉米、大豆、花生、油菜籽、葵花籽等主要粮食、油料品种的出糙率、容重、完整粒率、含油率等常规质量指标;蛋白质、脂肪等营养品质指标;面筋含量、稳定时间等加工品质指标;食味评分、直链淀粉等食用品质指标;重金属、真菌毒素、农药残留等主要食品安全指标;以及粮食和储备部门认为有必要监测的杂粮、油料等其他特色粮油品种的相关指标。对质量安全风险隐患较大的区域,以及安全利用类、严格管控类耕地等区域种植的粮食,可增加监测密度,实施连续监测。

    库存监测样品采集对象是粮食企业库存粮食。重点监测水分、杂质、容重、出糙率、不完善粒等常规质量指标;脂肪酸值、品尝评分值等储存品质指标;主要食品安全指标。鼓励开展库存粮食营养品质、加工品质等内在指标的监测。监测对象应当兼顾政策性粮食和非政策性粮食,兼顾国有粮食企业承储的粮食和非国有粮食企业承储的粮食。对于监测发现风险隐患较大的粮食企业应实施连续监测,并提高仓房(货位)的监测抽样比例。

    应急监测和其他专项监测对象和指标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四条 各级粮食和储备部门应当建立各有侧重、上下联动、有效衔接、协同配合、结果共享的监测机制,明晰各层级重点监测品种、监测项目、监测区域等内容,避免出现重复监测和监测盲区。

    国家粮食和储备部门及其垂直管理机构收购监测重点是稻谷、小麦、玉米、大豆、油菜籽等主要品种;库存监测重点是中央政府储备粮食以及中央粮食企业库存的其他粮食等。

    地方粮食和储备部门收购监测重点是本行政区域内的主要粮食品种、特色粮食品种;库存监测重点是本行政区域内最低收购价粮、国家临时存储粮等其他中央事权库存粮食以及地方储备粮食和其他地方事权库存粮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