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 建标库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四个最严”重要指示和有关批示精神,规范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以下简称风险监测)工作,加强质量安全风险控制和管理,保障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推动粮食产业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粮食和储备部门)组织开展的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活动。

第三条 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是系统性收集粮食质量品质、污染情况以及粮食中有害因素的监测数据及相关信息,并综合分析、及时报告和通报的活动。其目的是为粮食调控政策制定、粮食质量安全标准制修订、粮食质量安全风险评估、预警和交流、监督管理等提供科学支持。

    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包括收购粮食质量安全监测(以下简称收购监测)、库存粮食质量安全监测(以下简称库存监测)、应急粮食质量安全监测(以下简称应急监测)和其他专项粮食质量安全监测(以下简称其他专项监测)。

    收购监测,是指为指导粮食企业收购粮食、有效保护种粮农民利益、服务相关部门单位政策制定,对当年新收获粮食的常规质量、内在品质(营养品质、加工品质、食用品质等)情况和食品安全状况按程序和规范进行采样、检验、分析和评价等活动,一般分为质量调查、品质测报、安全监测等形式。

    库存监测,是指为加强库存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对库存粮食常规质量、储存品质和食品安全状况,按程序和规范进行采样、检验、分析和评价等活动。

    应急监测,是指发现粮食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隐患、处置粮食质量安全事故需要、应对公众关注的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等情况而开展的监测。

    其他专项监测,是指用于评价特定粮食质量安全状况而开展的监测。

第四条 风险监测的主要内容包括:常规质量、储存品质、内在品质,因环境污染、异常气候或储存过程保管不当等因素导致的重金属、真菌毒素及其他有害物质污染,以及粮食生产和储存过程中施用的药剂残留等食品安全状况。

第五条 国家粮食和储备部门组织开展国家级风险监测,督促、指导省级粮食和储备部门组织实施当地风险监测工作。国家粮食和储备部门垂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中央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

    地方粮食和储备部门根据国家级风险监测内容,结合本行政区域具体情况和质量安全监管需要,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风险监测,并按规定实施上级粮食和储备部门组织的风险监测工作。

第六条 粮食企业应当不断加强粮食质量安全内部质量管控,完善收购、储存粮食质量安全自检制度,强化库存粮食温度、湿度和生虫、生霉等测控,全面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第七条 各级粮食和储备部门应当根据监测工作需要,建立健全风险监测网络。开展风险监测工作应当充分利用现有各级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资源和优质粮食工程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建设成果,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确实提高仪器设备利用率。

第八条 国家粮食和储备部门建立健全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数据库,统筹利用有关全国风险监测数据和信息资源。省级粮食和储备部门建立本省份粮食质量安全数据库。

    粮食和储备部门应当统筹调度各项风险监测任务,规范采样活动,强化监测数据的收集、整理、综合分析、结果报送和运用,严格监测工作的质量控制和督导考评。

第九条 各级粮食和储备部门开展必要风险监测活动所需经费,按程序纳入本级部门预算,不得向监测对象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