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流域控制性水工程联合调度管理办法(试行)2023年 建标库

第四章 水资源调度和生态调度

第二十条 长江流域控制性水工程实施水资源调度,应当依据经批准的联合调度运用计划、河流年度水量调度计划以及水工程调度规程等,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保障基本生态用水,统筹农业、工业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发挥水资源综合效益。

    需要转入防洪调度的,按照防洪调度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流域有关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调度管理权限内负责水量调度方案、年度水量调度计划的组织实施。

    调度影响范围不跨省级行政区域的,由所在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报长江水利委员会备案;调度影响范围跨省级行政区域,或者对流域供水、灌溉、生态、发电、航运用水影响较大的,由长江水利委员会组织实施。

    流域供水、灌溉、生态、发电、航运等对控制性水库和引调水工程的调度运用无特殊要求时,由控制性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按照调度规程和调度方案等负责调度。

第二十二条 水库水位汛前消落,应当与长江中下游防洪相协调,由水库运行管理单位按照联合调度运用计划明确的运行控制水位、时间节点等实施。消落进度不能满足联合调度运用计划要求时,长江水利委员会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调度管理权限向水库运行管理单位直接下达调度指令。

第二十三条 水库蓄水和供水调度由水库运行管理单位按照联合调度运用计划、年度水量调度计划等实施,满足控制断面最小下泄流量或者水量要求,保障生活、生态、生产用水安全。

    汛末需要提前蓄水的,水库运行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工程运行状况、雨情、水情、汛情、咸情以及相关行业用水需求,在确保水库安全和防洪安全前提下,编制水库提前蓄水计划,按照调度管理权限报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或者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控制断面最小下泄流量或者水量达不到要求时,长江水利委员会、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调度管理权限向水库运行管理单位直接下达调度指令。

第二十四条 引调水工程的水量调度应当统筹调出区域和调入区域用水需求,合理配置水资源,并按照经批准的引调水工程年度水量调度计划实施。

    长江水利委员会、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水利部授权,按照调度管理权限负责引调水工程水量调度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发生干旱灾害,长江水利委员会、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经批准的应急水量调度预案,统筹流域或者所辖区域内的水库、湖泊等所蓄水量,开展抗旱减灾供水调度,保障生活、生产、生态等用水需求。

第二十六条 当发生水污染事故、水工程事故、水上安全事故、咸潮入侵等突发事件,可能造成供水危机、危害公共安全时,长江水利委员会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管理权限及时启动联合应急水量调度。

    开展联合应急水量调度前,应当向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做好协调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通报。

第二十七条 长江水利委员会负责组织跨省河流生态流量保障和重要湖泊生态水位保障的生态调度。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河流生态流量保障和湖泊生态水位保障的生态调度。

    长江水利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开展以促进鱼类繁殖、缓解下泄水流滞温效应、抑制水华等为目标的生态调度。

    控制性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将生态调度纳入水工程运行调度规程,保证河流生态流量和湖泊生态水位。

第二十八条 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流域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调度指令时,应当抄送调度影响范围内的有关部门和单位。

    控制性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调度指令,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和要求进行调度操作,做好调度记录,并及时向下达调度指令的部门反馈执行情况;遇到紧急水情工情并危及水工程安全的,可以根据相关预案,先行采取应急调度措施,并及时向有调度管理权限的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