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流域控制性水工程联合调度管理办法(试行)2023年 建标库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 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流域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控制性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应当采取多种措施,完善监测体系,提升水文气象预报水平和控制性水工程联合调度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决策能力。

第三十条 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流域有关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控制性水工程联合调度信息报送与信息共享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控制性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有调度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长江水利委员会报送工程运行和调度执行情况。

第三十一条 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流域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调度管理权限加强对控制性水工程联合调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落实。监督检查主要包括:

    (一)调度指令下达情况;

    (二)联合调度运用计划和调度指令执行情况;

    (三)调度相关信息发布和报送情况;

    (四)调度信息记录和反馈情况;

    (五)涉及控制性水工程联合调度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长江水利委员会应当组织长江流域有关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控制性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对联合调度工作进行定期总结与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