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条 铁路营业站及营业线的启用、封闭和业务范围的变更,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公告。
第五十一条 铁路运输企业利用旅客列车办理包裹运输业务的,参照本规程行李运输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规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