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2023年 建标库

第六章 经营者责任

第四十条 供水经营者应当自收到成本监审书面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供定价成本监审所需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所需资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或者政府有关部门审核的年度财务报告,以及手续齐备的会计凭证、账簿,费用支出、收入明细账,监审期间内各年末最末级科目余额表;

    (二)按照要求和规定表式填报的成本报表,主要成本项目的核算方法、成本费用分摊方法及相关依据;

    (三)渠首供水量、最末端计量点实际供水量、产权分界点或交水断面计量售水量以及水量相关的统计报表;

    (四)营业执照或准许经营许可证等能够说明经营范围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水利工程设施分布、结构、规划示意图;

    (六)成本监审所需的其他资料。

第四十一条 供水经营者应当按照成本监审要求,向监审人员开放查询各类资料的权限,及时提供情况,反馈意见。供水经营者拒绝提供、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虚假或不完整提供成本监审所需资料的,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到期未改正的,可按照从低原则核定定价成本,由此产生的定价成本减少不能在以后成本监审周期内进行弥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