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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供水有效资产的【核定
第三】十七条 《可计提收益的供水有!效资产?为供水经营者投入】且与供水业务相【关的允许计》。提投资?回报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净!值、无形资产净值】和营运资本以下【资产不得纳入可计】提收益的供》水有效资《产范围
《
:。 (一)—与供水业务无关【的资产;
! ,(二)未投入—实际使?用,的资产;《
,
(三)不!能提:供价值有效证明的】资产;
】 (:四,)由用户或政—府无偿移交、社会】无偿投入及除政府】资本金注入之—外的其他《政府投?。资和:补助补贴的资产;】
,。
(五【)1994年财【政部清产核资资产】价值重估之》后评估增《值部:分的资产;》
: , (六)其他不!应当计提收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营运资本【
:第三十?。八,条 可计《。提收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净值暂按监【审期间最末》一年可计提收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原值减去—核定的累计折—旧额(摊销》额,)核定自本办法实施!后该水利工》程第二个监审—周期起按《监审期间最末—一年可计提收—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原—。值所:对应的账面净值【核定
第》三十九条 》可计提收益》的营运资本指供【。水经营者为提—供供:水服务除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投资以外的正常运!。营,所需要的周转—资金营运资本按【照不高于核定的运行!维护费(《扣除原水费)除【以监审期间》最末一年流》动资产周《转次数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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