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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骨干【水利工程供水经营者!实施定?价成本?监审或商《水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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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发布前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2006年发布!的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发改价格〔200!6〕31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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