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2023年 建标库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骨干水利工程供水经营者实施定价成本监审,或商水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发布前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2006年发布的《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发改价格〔2006〕31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