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行政处罚决!定
》第一节 简易—程序:
第?二十九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粮食《。和储备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三十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报所属粮食】和储备部门备案
】
第三十一条 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履行
第二节! 普通程《序
第三十二条 !除本办法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粮食和储备!部门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第,三十三条 调查【终结粮食和》储备部门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 :。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
: : (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粮食和—储备部门《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十四条! 粮食和储》备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遵循《公正、公《。。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正确行使粮》食流:通行:政处罚裁量》权
:
》省级粮食和》储备部门《、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垂直《。管,理局应当参照—本办法结合地—区实际?制,定并公?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包括违法行!为、法?定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等内容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粮食和储备部【门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 《(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
(!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四)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
—
, 粮》食和储备部门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第】三十六条 粮食【和储备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 粮食和储备】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 (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 ,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粮】食和储备《部门的印章
第三!。十,八条 粮食》和储备部门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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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粮食和储备】部门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 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粮食和》储备部门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第四十条 粮!食和储备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应当?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办事大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平台向社会》公开:。
,
第:四十一条 粮食流】通行政处《罚产生的《罚没收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财政?部关于印《发〈: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20】〕54号)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节 听证程序
第!四十二条 粮—食和储?备部门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粮食和储备—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
(一)较!大数额罚《款;
?
(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
》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 , 前款中所称】“较:大数:额”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者人民!政府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其?数额为对《公民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三《千,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
当事】人不承担粮食和储】备部:门组织?。听证的费用
第】。。四十三条 听—证应当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 : ,。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粮食和《储备部?门告知后五个工【。作日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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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粮食和储备—。部门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个工《作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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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粮食—和储备部门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 , (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粮食和储备部【门终止听证》
《 (七)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 (八)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
第四十!四条 ?听证:结束后粮《食和储备部门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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