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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行政处】罚决:定
》第一节 简易程【序
第二》十九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粮食和储备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报所属粮食】和储备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履行
第!。二,节 :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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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除本:办法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粮食:和储备部门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第!。。三,十三:条, 调查终结》粮食:和储:备部门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 :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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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粮食》和储备?部门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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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粮《食和储备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遵循!公,正、公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正确行使粮》食流通行政处罚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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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级》粮食和储《备部门、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垂【直管理局应》当参照本办法—。结合:地区实际制》定并公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包《括违法?行为、法定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等内容—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粮食和储【备部门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
! ?(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 (四)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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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粮,食和:储备部门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
第三十六条 粮食!和储:备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 粮食和储!备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 :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 ,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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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粮食和《储备部门《的印章
第三【十八条? 粮食和储备部门】。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粮食和储》备部:门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粮食和?储备部?门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第四十?条 粮食和储—备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应!当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办事—大,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平台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一条 ?。粮食流?通行政处罚产生的】罚没收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财,政部关于印》发〈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20〕54号)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节 听】证程序
》第四:十二:条, 粮食和储备—部门: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粮食《和储备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一)较大数额【罚款;
— (《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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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款中所称“较!大,数额”?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者人民政府!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其数额为!对公民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三千】。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
当【。事人:不,承担粮食和储备部】门,组织听证的费用【
第?四十三?条 听证《应当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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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粮食—。和储备部门告知后五!个工作?日内提出
【 (二)粮食】和储备部门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个工作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公开举行
】 (》四,)听证由粮食和【储备:部,门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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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 (?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粮食和储【备部门终《止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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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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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
第【四十四条 》听证结?束后:。粮食和储《备部门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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