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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行政?处罚:。决定 《 第一节 简易】程,序 第二十—九,。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粮食和储】备,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三十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报所属粮食和储备】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履行 ! 第二?节 普通程序— 第三十二条 】除本办?。法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粮食和》储备部门《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第三十三条 调查终!结粮食和储备部门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  :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     (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粮食和储—备部门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十四条》。 粮食?和储备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遵,循公正、《公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正确行使粮食—流通行?政处罚?裁量权 《 ,  :  省级粮食—。和储备部门》、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垂?直管理局应》当参照本《办法结?合地区实际制—定并公?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包括违【法,行为、法《定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等:内容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粮食和储备部门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   (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     【(,。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 ,。  (四《)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  】。   ?粮食和储备部门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 第三十六条 粮】食,和储:备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 粮食】和储备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粮食—和储备部门的印章 ! 第三十八条— ,粮食和储备》部门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粮食和》储备部门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粮食和】储备部门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 第四十条 粮食】和,储备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应当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办事大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平台!。向社:。。会,公开 ? ,第四十一条 —粮食流通行政处【罚产生的《罚没收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财政部关于】印发:〈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2—0〕54号》)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节 【听证程序《 第四十二条【 粮食和《储备:部门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粮食和《储备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一)较大数—额罚款;   】  (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   !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中,所,称“:。较大数额《”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者人民政《府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其数额为对公民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三千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  【。 ,  当?事,人不承担粮》。食和储?。备部门?组织听证的费用 !第,。四,十三条 听证应当】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粮食】和储备?部门告知后五个工作!日内提出   】。  (二)粮食【和,储备部门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个,工作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 ,   ?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粮【食和储备部》门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   ?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   ?(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粮食和【储备部门终止听【证     (】七,)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八)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 第四十!四条: 听证?结束后?粮食和储备部门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作?出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