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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查封、》扣押
—第二:十一:条, 粮食和储》备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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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粮食和储—备部门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粮食、工具、】设备、账簿资料【不得查封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粮食经营者的粮食!、工具、设备—、,账簿资?料、场所等》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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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粮食和储备部门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第二【十四条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粮食和储】备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 对涉案【。粮食、工具、—设,备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初次【。检,测、检?。。验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粮【食和储备《部门承担
第二】十,五条 对查封—、扣押的粮食、工具!、设备、账簿资料】、场:所等粮食《。和储备?部门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对查封—的粮食、工》具、设备、》账,簿资料、场所等【粮食和储备》部门: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粮食和《储备部门先》行赔付后应当及时向!第三:人追偿
— ?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粮】食和储备部门—承担:。。
第二十》六条 粮食和储备部!门,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粮食》和储备部门》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
《 (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二)查封、扣押的粮!食、工具、设备、账!簿资料、场所—等与违法行为—无关;
!(三)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
【 (四)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
: 《(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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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除查:封、扣押应当立即】退还粮食、工—具、:设备、账簿资料
!第二:十八条?。 粮食和储》。备部门查封》、扣押的粮食、工具!、设:备,、账:。簿资料、《场所等依《法应当没《收、:销毁: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移送【有权部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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