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第四章 查封、【扣押 —第二十一《条 粮食和》储备: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第二十二条 粮食】和储备部门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粮—食,、工具、设备、【账簿:资料:不得查封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粮食经?营者的?粮食、工具》、设:备、账簿资料—、场所等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 第二!十三条 粮食和储】备部门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第二十?。四条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粮食和储】备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 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 ,  对涉《案粮食、工具—、设备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初次检测】、检验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粮食【和储:备部门承担 — 第二十五条 【对查:。封、扣押的粮食、工!具、设备、账簿资料!、场所等粮》食和储备部》门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对查封—的粮食、工具、设备!、账簿资料、场所等!。粮食和储备部门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粮食和储备部!门,。先行赔?付后应当及时向第三!人追偿?     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粮食和储—备部门?承担 第二十六】条 粮食和储备部门!。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粮?食和储备部门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    】。 (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     (二【)查封、扣》押的粮?。食、工?具、设备《、账簿资料》、场:所等与?违法行为无关; !    (三)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   《  (四)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 ,     (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 —    《 解除查封》、扣押应当立—即,退还粮食、》工具、设备》。、账簿资料 — 第二?十八条 粮》。食,和储备部门查封【、扣押的粮食、【工具:。、设备、账簿资料、!。场所等依法应当没收!、销毁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移送有权部【门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