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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查封、扣押【 : 第二《十,一条 粮食》和储备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第二十二—条 粮食和储备部】门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粮食、《工具、设备、账簿】资料不得查封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粮食经营者的—粮,食,、工:具、设备、账簿【资料、场所等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 ? ,第二十三《条 粮食和》储备部门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第二《十四条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粮食和储!备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    《。。。。对涉案粮食、工【具、设?备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初次检《测、:。检验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粮食和储备部门!承担 第二—十五条 对查封、扣!押,的粮食、工具、设】备、账簿资料、场】所等粮食和储—备部门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对查封的粮食【、工具、设备、【账簿资料《、场所等粮》食和储备《部门: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粮食和储备部门【先行赔付后应当及时!向第三人追偿—  ?   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粮食和储》。备部门承《担 第二十六条】 粮食和储》备部门?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粮食和储!备部门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 】。 ,   (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二)查封、扣—押的粮食、工—具、设备、账—簿资料、场》所等与?违法行为无关;【  ?   (《三):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 !     (四)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     (!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   !  解除《查封、扣押应—当立即退还粮食、】工具、?设备:、账簿?资料 《第二十八条 粮食】和储备部门》查封、?扣押的粮食、—工具、设备、账【簿资料、场》所等依法应》当没收、销》毁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移《送有权部门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