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四章 查封、【扣押
第二】十一:条 粮食和储备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第二》十二条 粮食和储备!部门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粮食、工具、】设备:、账簿?资料不?得查封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粮食经营!。者的粮食、》工具、设备、—账簿资料《、场:所等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
—
第二十《三条 粮食和—储备部门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第【二十四条《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粮食和—储备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 对涉案粮—食、工具、设备【。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初次检测】、检验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粮食和储《备部门承担
第二!十五条 对查封【、扣押?。的粮食?、工具、设备、【账簿资?料、:场所等?粮食:和储:备部门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查封的粮食、【工,具、设备《、账簿资《料,、场所等《粮食和储《备,部门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粮食和储备部门先!行赔付后《应当及时向第三人】追偿
【。 ,。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粮食和【储备部门承》担
第二》十六条 粮食和储备!。部门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粮食:和,储备部门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
— , : (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 (二?)查封、扣押的粮】食、工具、设—备、账簿资料、场所!等与违法《行为无关;
! (三《)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
—
? (?四)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
(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
《
: 解《除查封?、扣押?应当立即退还粮食、!工具、设《备、账?簿资料
第二【十八条? 粮:食和储备部门查封】、扣:。押的粮食、工具、】设备、账簿资料、】场所等依法应当没收!、销毁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移送有权部门—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