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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查:封、扣押 第!二十一条《 粮食和储》备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第二》。十二条 粮食和储备!部门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粮食、工具—、设备、账》簿资料不得》查封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粮食经营【者,的粮食、工》具、设备、》账,簿资料、场所等【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 第二】十三条? 粮食和储备部门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 第二十四条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粮:食和储备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    《 对涉案《粮食、工具、设备】。。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初次检测、检验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粮食和储备部门承担! 第二十五条 】对查封、扣》押的粮食、工具、】设备、?账簿资料《、场所等《粮食和储备部门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对查封的粮!食、工具、》。设备、账簿资料、场!所等粮食和储备部】门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粮—。食和:储备部门《先行赔付后》。应当及时向第三人】追偿    【 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粮食和储备》部门承担 第二】十六条 粮食和储备!部门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粮食—和储备部《门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   》。  (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 (二)《查封:、扣押?。的粮食、工》具、设备、》账簿资?料、场所等与违【法行为无关; 】    (》三)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  《   ?(四)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 — ,。   (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 :    解除—查封、扣押应—当,立即退还粮食、工具!、设备、账簿资料 ! ,第二十八条 粮食】和储备?部门查封、扣押【。的粮食、工具、设备!、账簿资料、场【所等依法《应当没收、》销毁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移送有权部门—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