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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查封、—扣押: ? 第二十一条 粮】食和储?备,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第二十【二条 粮食和—储,备部门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粮食、工具、设备、!账簿资料《不得查封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粮食经营者—的粮食、工》具、设?备、账簿资料、【场所等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 : 第二十三条 粮食!和储备部门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第二十四条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粮食》和储备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 ,   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对】涉案粮食、工具、设!备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初次】检,测,。、检验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粮食和储】备部门承担》 第二十五条 对!查封、扣押》的粮食、工》具、设备、账簿【资料:、场所?等粮食和储》备部门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查】封的粮食、工具【、设备、账簿资【料、场所等粮—食和储备部门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粮【食和储备部门先【行赔付后应当及【。时向第三人》追,偿 :  :   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粮食和储【备部门承担 第二!十六条? 粮:食,和储备部《。门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粮食和储《备部门?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   —  (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  (二)查封、扣!押的粮食、》工具、?。设备、账《簿资:料,、场所等与违法【行为无关; — ,    (三)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     (!四)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    ! (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  !。。   解除》。查封、?扣押应当立即退【还粮食、《工,具、设备、账簿资料! 第二十八条【 粮食和《储备部门《查封、扣押的—粮,。食、工具《、设备、《账簿资料、场所等依!。法应当没收、销毁】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移送有权部】门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