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2023年 建标库

第三章 运行

第十八条 标委会应当加强内部管理,规范组织建设,履行工作职责,接受社会监督。标委会应当每年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

第十九条 委员应当积极参加标委会活动,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出行业标准制定、修订等方面的工作建议;

    (二)按时参加行业标准技术审查和行业标准复审,按时参加标委会年会等工作会议,履行委员投票表决义务;

    (三)监督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及秘书处的工作,监督标委会经费的使用,及时反馈标委会归口行业标准的实施情况;

    (四)参与本专业领域国际标准化工作,参加工业和信息化部及标委会组织的培训;

    (五)承担标委会职责范围内和标委会章程规定的相关工作。

    委员享有表决权,有权获取标委会的资料和文件。

第二十条 主任委员负责标委会全面工作,负责签发会议决议、行业标准报批文件等标委会重要文件。主任委员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签发会议决议、行业标准报批文件等标委会重要文件。

第二十一条 秘书长负责秘书处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秘书处具体职责和工作制度由标委会章程和秘书处工作细则规定。秘书处由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承担的,应当在秘书处工作细则中明确牵头承担单位及各自职责。

第二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标委会可以聘任顾问,设观察员和联络员。

    顾问应当为本专业领域的专家学者,无表决权。观察员可以获得标委会的资料和文件,列席相关工作会议,发表意见、提出建议,无表决权。

    鼓励专业领域关联的标委会联合开展跨行业跨领域标准制定。专业领域关联的标委会之间应当互派联络员,协调跨领域或者存在争议的问题。联络员可以获得其负责联络的标委会的资料和文件,列席相关工作会议,发表意见、提出建议,无表决权。联络员应当及时向所属标委会报告联络工作情况。

第二十三条 标委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年会,总结上年度工作,安排下年度计划,通报经费使用情况等。标委会可以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处理相关工作。标委会召开会议,应当提前通知全体委员。

    标委会日常工作的文件材料应当及时归档、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不得少于5年。

第二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秘书处形成提案,提交标委会审议表决:

    (一)标委会章程和秘书处工作细则,工作计划;

    (二)所属专业领域标准体系表,行业标准制定、修订项目的立项建议,行业标准送审稿;

    (三)标委会委员增补和调整建议,工作经费的预决算及执行情况;

    (四)分标委会的组建、换届、调整、撤销、注销等事项,分标委会的决议;

    (五)标委会章程规定应当审议的其他事项。

    参加投票的委员不得少于委员总数的3/4。参加投票委员2/3以上赞成且反对意见不超过1/4的,方为通过。表决结果应当形成决议,由秘书处存档。

第二十五条 标委会印章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发,由标委会秘书处管理。标委会撤销、变更名称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原印章交还至工业和信息化部。

    标委会印章属于业务专用章,在开展所属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时使用,主要用于上报材料、请示工作、征求意见、召开会议、对外联络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定的其他事项。印章使用应当经标委会主任委员或者其授权的副主任委员签字批准。标委会印章不得用于标委会职责范围以外事项。

第二十六条 标委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收取费用,不得采取摊派、有偿署名等方式收取不合理费用。行业标准制定、修订补助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秘书处承担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将标委会的工作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每年向全体委员报告年度经费收支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