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2023年 建标库

第二章 组建

第六条 组建标委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涉及的专业领域为工业和信息化部管理领域,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标准化发展战略、规划要求;

    (二)业务范围明晰,原则上与已有标委会的业务范围无明显交叉;

    (三)标准体系框架明确,有较多的行业标准制定、修订工作需求;

    (四)秘书处承担单位具备开展标准化工作的能力和本办法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 标委会由委员组成,委员应当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人数不少于25名,其中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一般不超过5名。来自同一单位的委员人数不得超过3名。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一般不得来自同一单位。同一人不得同时在3个以上标委会担任委员。

第八条 委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相对应的职务;

    (二)熟悉本专业领域业务工作,具有较高理论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三)掌握标准化基础知识,热心标准化事业,能够积极参加标准化活动,认真履行委员职责和义务;

    (四)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中任职,并经任职单位推荐;

    (五)标委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本专业领域的技术专家;

    (二)在本专业领域内享有较高声誉,具有影响力;

    (三)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相对应的职务;

    (四)熟悉标委会管理程序和工作流程;

    (五)能够公正履行职责,兼顾各方利益。

第十条 秘书处承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或者企业事业组织;

    (二)有较强的技术实力和行业影响力;

    (三)将秘书处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和日常工作,并为秘书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办公条件;

    (四)有标准化专职工作人员。

    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一般不超过5名。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由委员兼任,不得来自同一单位。秘书长一般由秘书处承担单位技术专家担任,应当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熟悉本领域技术发展情况以及国内外标准化工作情况,具有连续3年以上标准化工作经历。

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等可以根据行业管理实际和产业发展需求,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筹建标委会的申请,并提交筹建申请材料,说明组建标委会的必要性、可行性、业务范围、标准体系、国内外相关技术组织情况、秘书处承担单位有关情况等。

第十二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筹建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满足组建条件的,将标委会的名称、业务范围、秘书处承担单位等材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社会公众意见进行汇总、协调和处理。对没有不同意见或者相关意见已处理完毕的,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根据评审意见,决定是否准予筹建。

第十三条 准予筹建的,秘书处承担单位应当在6个月内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组建方案。组建方案包括下列材料:

    (一)标委会基本信息表,标委会委员名单和委员登记表;

    (二)标委会章程草案,内容包括工作原则、范围、任务、程序,秘书处职责,委员、顾问、观察员的条件和职责,经费管理制度等;

    (三)秘书处工作细则草案,内容包括工作原则、秘书处工作人员条件和职责、会议制度、文件制度、档案制度、财务制度等;

    (四)标准体系框架及标准体系表草案,秘书处承担单位的支持措施,近期工作计划等;

    (五)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能如期报送组建方案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30日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延期组建申请。逾期未报送组建方案且未提交延期组建申请的,取消筹建。

第十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组建方案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将组建方案中的委员名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社会公众意见进行汇总、协调和处理,对没有不同意见或者相关意见已处理完毕的,公告成立标委会。

第十五条 标委会组建分标委会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业务范围明晰,并在所属标委会业务范围内;

    (二)标准体系框架明确,有具体的工作任务。

    分标委会委员不少于15名,其中主任委员和秘书长各1名,副主任委员和副秘书长一般各不超过3名。

    组建分标委会,应当由标委会表决通过后公开征集委员,制定组建方案并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有关规定公告成立分标委会。

第十六条 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等领域暂不具备组建标委会或者分标委会条件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可以成立标准化工作组。

    标准化工作组成立后,工业和信息化部适时组织评估。具备组建标委会或者分标委会条件的,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组建。

第十七条 标委会、分标委会、标准化工作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统一顺序编号,分别为MIIT/TC×××、MIIT/TC×××/SC××、MIIT/SW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