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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七条 !上市公司应当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 ?。 第:十八条 《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能够有效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应当不?存在重大缺陷— 第十九》条 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应当:不少于?。优先股一年的—股息 第二十条】 上市公司最近【三年现?金分红情况应当【符合公司《章程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监管规定 第二!十一条? 上:市公司?报告期不存在重大会!计违规事《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最近三年》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为标准审计报告或!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向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最近一年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为非标】准审计报告》的所涉及事项—。对公司无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在《发行前?重大:不利影?响已经消除 — 第二十《二条 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募集资金应】有,明确用途与公—司业务范围、经营规!模相匹?配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  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第二十三条 上市】公,司已:发行:的优先股《不得超?过公司?普通股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十且《筹资金额不得超过】发,行前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已回—购、转换的》优,先股不纳入计算 !。第二十四条 上市】公司同一次》发行的优先股条款】应当相同《每次优先股发—行完毕前不》得再次发行》。优先股 第—二十:五条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发行优先【股,     —(一)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   (三)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     (四)】上市公司的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    —。。 (五)《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   》  (六)》存在可能严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仲裁、市场重大!质疑或其他重大【事项:;   》  (?七)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 —    (八)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 ,第,二节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六条 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应当符合以下情【形之一 《 ,    《(一)其《普通股为《上证50指》数成份股;》    》 (二)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作!。为支付手段收—购或:吸收合并其他—上,市公:司; ?    《 (三)《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的可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作为支》付,手段:或者在?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可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不超过?回购减资总额的【优先股? ,    《 中国证监会—同意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注册后】不再符合本条第(一!)项:情形的上《市公司仍可实施本次!发,行 第《二十七条《 上市?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应当》连续盈利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孰?低者作为计算依【据 第二》十八条 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以下事项  !  :。 ,(一)采取固定股】。息率;  —  : (二)在有可【分配:税后:利润的?情况下必须向优【先股股东分配股【息;     (!。三)未向优先股股】。东足额派发股息的】差额部分应当累【积到下一会计年【度,;     (四!)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股息率《。分配股?息后:。不再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   》  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资本:的,可就第(二》)项和第(三)项】事项另行约定— 第二十》九条 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的可以?向原股东优先—。配售 第三—十条 除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外上市《。公司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 第三十【一条 ?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最近!十,二个月内应当—不存在违反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行为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三!十二条 优先—股每股?票面金额为》一百元    】 优先股《发行价格和》票面:股息率应当》公允、合理不得损】害股:。东或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合法利》益发行价《格不得低于优—先股票面金额 】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的价格—或票面股息率以市】场询价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公开方式确定向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的!票,面,。股息率不得高—于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年均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第三十三条 !上市公司不得—发行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但商业银行可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监管规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触发事件发!生时强制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并遵守有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 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仅—向本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发行每次发!行对象?不得超过二百人且】相同条款《优先股的发》行对象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 《     发—行对:象为境外《战略投资者的还应】当符合?国务:院相关部门》的规定 第四节】 发行程序 第三!十五条 上市—公,司申请发行优先【股董事会《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信息披露规定公开】。披露本次《。优先股发《行预案并依》法,就以下事《项作出决议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   (一)本次】优先股的发行—方案   —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且发行对象确【定的上市公司—与相应发行对象【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优先股认购》合同认购合》同应当载明发行对象!拟,认购优先股的数【量,、认购价格或—定价原则《。、票:面股息率或其确定】原则以?及其他必要》条款认购《合同应当约定发行对!象不得以《竞,价方式参与认—购且本次发行一【经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该合》同,即应生效《     —(三)向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且发行对!象尚未确定的决议】应,包括发?行,对象的范围和资【格、定价《原则:、发行?数,量或:数量:区间: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参与】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的!按照前款第(二【)项执行《 , 第三十六条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就上《市公司本次发行【对公司各类股东权益!的影响发表专项【意见并与董事会【决,议一:同披露 第三【十七条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就发行!优先股进行审议应当!就下列事项逐项【进行表决 — ,  : (一)本》次发:行优先股的种类和】数量;?   《。  (二)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三)票面金》额、发行价格—。或,其确定原则; 【 ,   ? (四)优先股股东!。参与分配利》润的方?式包括?票面股息率》或,其确定原则、股息发!放,。的条件、《股息支付方式、【股,息是否累积、是否】可以参与剩余利润分!配等;     !(五)?回购条款《包括回购的》条件、期间、价【格及其?确定原则、回—购选择权的》行使:主,体等(如《有);    】 (六)募》集资金用途;—     —(七)公司》与发:行对象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优先股认—购,合同(如有)—;,     (八】)决议?的有:效期; 》    (九)公司!章程关于优先股股】。东,和,。普通股股东利—润分配、剩余财【产分配、优先股【表决权恢复等—相关:政策条款《的修订方案;  !  : (十)《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   (十》一)其?他事项 》    上》述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已发行优先股的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上市公司向公司特定!股东及其关联人发行!优先股的股东大会】就发行方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 第三十八—条 上?市公司就发行优先】股事项召开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还可以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三!十九条 上市公司申!请发行优《先股应当由》。。保荐人保荐并向证】券,交易所申报》其申请、审核、【注,册、:发行等相关程—序参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和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或—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四!十条 ?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可以》申请一次注册分次】发行不同次发—行的优?先股除?票面股?息率外其他条款应】当相同自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之日起】公司应在六个月内实!施首次发行》剩余数量《应当在二十四个月】内发行完毕超过注册!文件时限《的须:申请中国证监会重】新注册首次发行数量!应当:不少于总发行—数量:的百分之五十—。剩余各次发行—的数量由公司自行】确定每次发行—完毕后五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