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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非上市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 》 第四?。。十一条 非》上市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应【符合下列《条件  》 ,。  (一《),合法:规范经营; 【    (二)公】司治理机制健全;】     (【三)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二!条 :非上市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 非上市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仅《向本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发行】每次发行对象不得】超过二百人且相同】条款优先股的发行】对象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 ?第,四,十四条 非》上市公众公司拟发】。行优先股的董事【会应依?法就具体方案、【本次发行《对公司?各类股东权》益的影响、发行优先!。股的目的、募集【。资金的?用途及?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    《董事会决议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董事》会决议?应当确?定具体的发行对【象名称及其认购价】格或定价原则、认购!数量或数量区间等;!同时应在《召,开董事会前与相应】发行: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董事会决—议未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董事会决《议应当明《确发行?对象的范围和资格、!定价原则等 第】四十五条《 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东大会就发!行优先股进行审议表!决事项参照本—办法第三十七条执】行发行优先股—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已—发行优?先股的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非?上市公众公司向公】司特定?股,东及其关《联人发行优先股的】股东:大会就发《行方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公》司普通?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人数少于二百人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 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优先股的!申,请、审核、注册【(豁免)、发行【。等相关程《序,应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