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非上市》。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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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非上市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应【符合下列条件
【。
》(一)合法规—范,经营:;
》 (二)公司治理!机,制,健全;
【 :(三)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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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非上市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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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非】上市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仅《向本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发行【每次发行对》象不:得超:过二百人且相同【条款优先股的发行】对象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
第四】十四条 非上市公】众,公司拟发行优先【股的董?事会应依法就具体】方案、本次发—行对公司各类股【东权益的影响、【发,行优先股的目的【。、募集?资金的用途》。及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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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董事会决议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董事会决议】应当确定《。具,体的:发行对象名称及其】认购价格或定价原则!、,认购数量或数量【区间:等;同时应在召开】董,事会前与《相应发行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董事会决】议未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董?事会决议应当明确发!行对象的范围和资格!、定价原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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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东:大,会,就发行优《先股进行审议表【决事项参照本—办法第三《十七条执《行发行?优先股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已【发行优先股的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非》上市公众《公司向公司特定股东!。及其关联人发行【优先股的《股东大会《就,发行方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公司【普通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人数少于【二,百人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 》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优先—股的申请《、审核、注》册(豁免)、发行等!相关程?。序,应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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