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非上?市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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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非上市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应符—合下列条件
【 , : (一)合》法规范经营;—
(二】),公,司治理机制》健全;
】 (三)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二条 《非上市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 非上市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仅向本》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发行每!次发行对象不得超过!二百人?且,相同条款优先股的】。发行对?象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
第四十四条 非!上市公众公司—拟发行优先股的董事!。会应:依法就具体方案、本!。次发行对公司各类股!东权益的影响、【发行优先股的目的】、募集资《金的用途《及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 :。 董事会决—议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董事会决议】应当确定《具体的发《行,对象:名称及其认》。购价格或定价—。原则、认购数量【或数:量,区间等;同》时应在召开董事【会前与相应发行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董事会!决议未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董事会决【议应当明确发行【对象的范围》和资格、定价原则】等,
第四十五条 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东】大会就?发行优?先股进行审议—。表决事项参照本办】法第三十七条执行发!行优先?股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已发行【优先股的《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非?上市公?众公司向公司特定】股东及?其关联?人发行优先》股的股?东,大会就发《行方: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公!。司普通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人数少—于二百?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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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优先?股的申请、审核、注!。册(豁免)》、,。发行等?相关程?序应: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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