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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调查和决定 ! 第十六条 —档案主管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档案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   检测、检验、!鉴定:及权利人辨认或者】鉴别等所需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期限 第十七条! 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 ?    (》一)有初步证据证明!。存在:。违反档案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 ,  :(二)依据档案【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   ?  (三)属于本】部门管?辖; ?     (—四)违法行为未超过!行政处罚时》效, ,。。     决—定立案?的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由两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负责调《查处理 《 第十八条 档案】主管部门对档案违】法,案,件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依法收】集、调取有关证据;!必要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 第十九条 【执法人?员在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 ,。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二十条】 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立】。案前核查或者监督检!查过程中依法取【。得,的证据材料可以作为!案件的证《据使:用对于移送》的案件移送机关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可以》。作为案件的》证据使用《 :    证据—经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二十一条 收集、】调取的书证》、物证应《当是原件、》原物调取原件、原】物有困难的可以提】。取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也可以拍摄或】者制作足以反—。映原件、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复制件、影印件!、抄录件和照片【、录像由证据提供】人核对无误后—注明与?原件、原物一致【。并注明出证日—期、证?据,出处同?时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二:条, 收集?、调取?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应当是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收集、调取原始载!。体有困难的可以采用!复制等方《。式取:证并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等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第二十三条! 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者场所进行检】查,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执法》人员应当《制作现?。场笔录载明时间、地!点、事件《等内:容由执法《人员、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当事】人拒不到场、无法找!到当事人或者—当事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 第二十四条 】执法人?员可以询问当事人或!有关人员询问应当】个别进行《并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阅!读有困难的应当向】其宣:读笔录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其更正或者—补,充涂改部分》应当由被询问人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经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在笔录》上逐页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   被询问—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按指纹的》由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 第二》十五条 为查明【案情需要对案件中专!门事项进行检—测、检验、鉴定、】评估:、认定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条件的机构!进,行检测、《检验、鉴定》、评:估、认定意》见应当?。告知当?事人 第二—十六条 档案主管部!门因实?施行政处罚的需要】可以向有关机关出具!协助函请《求有关机关》协助:进行调查取证等【 , 第二?十七条 《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制作!案件调查报告 】 ,   案《件调查报告》的内容?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案件来》。源、:调查过程、案件事实!、证据材料、法【律依据、处理建议等!。 第二《十八条 在》作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情—形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办,案机:构应当将案件调查】报告连同案》件,材料:交由档案主管—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审核    】 档案行政》处罚法制审核工作由!档案主管部门法【制机构?负责:;未设置法》制机构的由档案主管!部门确定的承担【法制审核工》作的:其他:机构或者人员—负,责   》 , 案件查办人员不】得,同时作为该案件【的法制审核人—员档案主管》部,门,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第二十九条【 档案?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   (一)是否超!越本机关法定—权限;  —   (二》)当事人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   (三)程序】是否合法; —     (四)适!用法律依据是否【正确;?。     (五】)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 《 ,    (》六,)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七):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三十条《 负责法制审核工】作的机构或人员应当!自收到审核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提出以】下书面意见   !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合法【充,。分、:适用依据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的,案件同意处罚—意见;     !(,二)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建《议补充调查》;,  ?   (三)对适用!依据:不准确、处罚不【当、程序不合法的案!件建议改《正;     (!四)对超《。出法定权限的—。案件建议按有关【。规,定移送;    ! (:五)认为有必要提出!。的其他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一条 !拟作出档《案行政处罚的案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 当:事人自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视为放弃此【权,利 第《三十二条 档案主管!部门拟作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所列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被告!知后五个工作日内提!出档案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听证【的费:用 第三十三条 !档案主管部门—在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档!案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而给予更重的!行政处罚 》 第三十四条 档】。案主管部门负责【人对调查《终结的档案》违法:案件根?据不同情况可以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二?)确有违法行为但】有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不予—行政处罚;   ! ,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 ,。 ,  (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 对于案情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的档案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十五条》。 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等基本情—况;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当,事,人陈述?、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    《(四)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五)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六)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    (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档案主管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    《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档,案主管部门》的印章 第三【十六条? 档案主管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案情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档案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档案主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决《定继续延期的应当同!时确:定延长的合》。理期限 》    案件—处理:过程中听证、检测】、检验?、鉴:定、权利人》辨,认或:者鉴别等时间不【计入前款所指的案件!办理期?限 第三十七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档案主》管,部门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