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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调查和》决定 —第十六条 档案主管!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档案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   检测、检【。。。验、鉴?定及权利人》辨认或者鉴别等所】需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期—限, 第十七条 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    》 (一)《有初步证据证明【存在违反档》。案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     》(二)?依据档案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   (三)属【于本部门管辖; 】 ,    (四)违法!行为未超过行—政,处罚时?效 :  :   决定立—案的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由?两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负责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 档案主管部门【对档:案,违法案件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依【法收集、调取有【关证:据;必要《。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 《。第十九条 执法【人员在?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     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二】十条 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 立案前核查—或者监督《。检查过?程中依法取得的证】据材料可以》。作为案件的》证据使用对》于移送的案件—移送机关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可:以作:为案件的证据使用 !     证—。据经: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二十一条 收集【、调取的《书证、物证应当是】原,件、原物调》取,原件、?原物有困难的可以提!。取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也可以拍—摄,或者制作足》。以反映原件、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复制件、影印件】、抄:录件和照片、录像】由证据提供人—核对:。无误后注明与原件、!原物一致并注—明出证日期、—证据出?处同时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二【条 收集、》调,取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应!当是: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收集—、调取原始载体有困!难的可以采用复制】等方式取证并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等: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第二十》三条 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者:场所进行检查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执法!人员:应当制作现场笔录载!明时间?、地点?、事件等内容由执】法,人,员、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当事人!拒不到场、无—法找到当事人或者当!事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 第二十四条【 执法人《员可:以询问当事人或有关!。人员询?问应当个《别进行并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阅》读,有困:难的:应当向其《宣读笔录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其更】。正或者补充涂改【部分应当由被询问】人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经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在!笔录上?逐页: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   被询问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按指纹的》由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 第二十五】条 为?查明案情需要对【案,件中专门事》项进行检测、检验、!鉴,定、评估《、认定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条件的机构进行】。检测、检验、鉴定、!评估:。、,认,定意见应《。当告知当事人 】第二十六条 档案主!。管部门因实施行政】处罚:的需要可《。以向有?关机关?出具协助《函请求有关机关协】助进行调查》取证:等 第二十—七条 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制作案件调查报告】   《  案件调查—报告:的内容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案件来?。源,、调查过《。程、案件《事实、证据材料、法!律依据、处理建【议等 《第二十八条 在【。作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情形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办案机—构应当将案件—调查:报告连同案件材料】交由档案主管—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审,核 ?    档案行【政处罚法制审核【工作由档案主管部】门法制机《构负责;未设置法】制机构的由档—案主:。。。管,部门确定的承担法制!审核工?作的其?他机构或者》人员负责《 ,     案件【。查,办,人员不得同时作【为,该案件的法制审【核人员档案主管【部门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第二十【九,条 档案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 (一)是否—超越本机关》法定权限《; ?    (二)【当事:人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三)程序是否合法!;,     (四)!适用法律依据—。是否正确; 【   ? (五)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 ,    《。 (六)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     (七)】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三十条 《负,责法制审核工—作的机构《或人员应当自收到审!核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提出以下书面意】见, :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合法充》分、适用依据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的案件同意处】罚意见;    ! ,(二)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建议补充调查; !    (三)【对,适用依据不准确、处!罚不:当、程?序不合法的案件【建议改正; 【    (四)对超!出法定权限的—案件建议按有关【。规定移?送,; :    《 (五)认为—有必要提出的其他】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一条 拟作出档案】行政处罚的》案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当事!人自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视为放弃此】权利 第三十二条! 档案主管部门拟】。作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所列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被告知后五【个工作日《内提出档案》。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听证的费—用 第《三十三条 档案主管!部门在?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档案—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而给《予更重的行政处【罚 : 第三十四条— ,档案:主管部?门负责?人对:调查:终结:的档案违《法案件?根据不同《。情况:可以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 , , ,(,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二)确有违!法,行为但有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不!予行:。政处罚;   】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  (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对于?案情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的【档案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十【五条 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等基本情况; 】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    (三)【。当事人?。陈述、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     》(四)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五)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六)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     (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档:。案主管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档【案主管部门的印章】 :第三十六条》 档案?主管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案情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档案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档案主》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决定继续】延,。期的应当同时确【定延长的合理—期限 《  :  案件处理过程中!听证、检测》、检验、鉴定、权利!人辨认或者》鉴别等时间不计【入前款所指》的案件办理期限 】 ,第三:十七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档【案主管部《门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