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三章 型《式,评,价 第十条】 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应当【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具备【计量标准、》检测装置、检测人】员以:及场地?、工作环境等相【关条件取得》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授权方可》开展相应的型式评】价工作 第—十一条 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国家型式—评价:技术规范进行—型式评价国家计【量检定规程中已经】规定了型式评价要】求的按照国家—计量检定规程—执行: :    《没,有,国家:型式评价《技术规范的由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依据相关标准、规】范或者国际》建议拟定型》式评价技术规范经相!关全国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执行! 第十《二条 型《。式评价应当》自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收到试验样机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经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延期的除外 【     型式评价!结束后?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应当将型式评!价报告报送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在型式评价后【。应当保留有关—资料:和原始记《录保存期不少于五】年,经封印和标记的全部!样机、需要保密的】技术:。资料应当退还申请】人 ? , ,  申请人应当【对经:封印和标记的样机】、,需要保密的技术资】料进行保存对于系】列产品应当》至少:。保存一台代表性产品!。样机;对《于单个规《格产品应当至—少保存一《台样机保存期—限应:当自停?止生产该型式计【量器具?之日起?不少于五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