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三—章 型式评价— , , :第十条 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应当: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具【备计量标准、检【测装置、检测人【员以及场地、工【。。作环境等相》关条件取得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授权方可开展—相应的型式评价工】作 第《。十一条 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国家:型式评价技术规【范进行型式评—价国家计量》检定规程《中已经规定了型式评!价,要求的按照》国家计量检定规程】执行    【 ,。没有:国家型式评价技术】规范的由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依【据相关标准、—规范或者国》际建议拟《定型式评价技术规】范经相关全国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执行 第—。十二:条 型式评价—应当:自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收到】试验样机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经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延期的除外 —     》型式评价结束—后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应当!将型式评价报告报】送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在型式评价后应当保!留有关资料和—原始记录《保存期不少于五【年经:。封印和标《记,的全:部样机、需要保密】的,技术资料应当—退还申请人 —   ?。  申请人应当对经!封印和?标记的样机、需要保!密的技术资料—进,行保存对于系列产】品应当至少保存一】台代:表性产?品样机;对于单个规!格产品应当》至少保存一台样【机保存期《限应当自停止—。生,产该型式计》量器具?之日起不少于五【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