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型式?评价
—第十条 《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应当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具备计?量标准?、检测装《置、检测《人员以及场地、工】作环境等相关条件】。取得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授】权方:可开展相应的型式评!价工作
第—十,一条 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国家型式—评价技?术规范进行》型式评?价国家计《量检定规程中已【经规定?了型:式评价要求的按照】国家计量检定—规程执行
—。 ,。 没有国—。家型式评价技术【规范的?由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依据相关!标准、规范》或者国?。际建:议,。拟定型式《评,价技术规范经相关】全国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执《行
第十二条【。 型式评价应当自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收到—试验样机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经!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延期—的除外
!型式评价《结束后?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应当将型式评价报!告报送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在型】式,。评,价后应当《保留有?关资料和原始—记录保?存期不少于》。五年经封印和—标记的全部样机、】。需要保密的技术资】料应当?退还申请人》
申【请人应当对经封【印和标记的样—机,、需要保密》的,技术资料进行保存对!于系:列产:品应:当至少保存一台代表!性产:品样机;对》于,单个规?格,产品:应当至少保》存一台样机保存【期限应当《自停止生产该型式】计量器具之》日起不少于五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