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型式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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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型式评价!报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型式评价】报告和计量》法制管理的》要求对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型,式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向申》。请人颁发型》式批准证书》;审查不合格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第《十五条 制造已取得!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的应当】在其使用说》明书中标注》国家统一规定—的型式批准标志和】编号
《第十六条《 采用委托加工【方式制造计量—。器具的被《委托方?应当取得与委—托加工计量器具【相,应的型式《批准并与委托方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加】工的计量器》具应当标《注委托方、被委托】方的单位名称—、地址、被》委托方的型式批准】标志和编号》
第十七条 制造!已取得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不得擅自!改变原?批准的型式对—原有:产品在结《构、材质、关—键零部件等方面做】了重大?改进导致《性,能、技术特征—。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型《式,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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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生产者制造计【量器具?应当具有《与所制?造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设施、人《。。员和检定仪器设备等!。并对其制造的计量】器具负?责保证其计》量性能符合相关【要求鼓励生产者建】立完:善的测?量,管理体系自愿申请】。测量管理体系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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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制造计量器【具的质?量、实际《制,造产品与批》准,型,式的一?致性等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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