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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型式批准【
第十四【条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型式评价】报,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型】式评价报告和计量】法制管理的要求对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型式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向申!请人颁发型式批准证!书;审查不合格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第十五【条 制造《已取得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的《应当在?其使用?说明书中标注国家统!一规定的型式批准】标志:和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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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采用委托加》。工方式制造》。计,量器具的被委托【方,应当取得与委托加工!。计量器具《相,应的:型式:批准并?与委:托方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加工的计量器具应】当标注委托方、被】委托:方的单位名称、地址!、被委托方的型式】批,准标志和编号—
:第十七?条 制?造已取得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不?得擅自改变原—批准的型式》对原有产品在结构】。、,材质、关键零部件等!方面做了《重大改进导致性能】、技:术特征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型式批》准
第《十八条 生产者制】。造,。计量器具应当具有与!所制造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设施、人!员和检定仪器设【备等并对《其制造的《计量器具负责保证】其计量性能》符合相关要求—鼓励生产者建立完】善的测量管理体系】自愿申请测量管【理体系认证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制造计量《器,具的:质量、?实际制造《产品与批准》型式的一致性—等,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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