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2024年 建标库

第四章 培训管理

第十三条(培训要求) 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坚持“健康第一”导向,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体育精神融入体育类校外培训全过程,抵制“应试体育”思维,以提高身体素质、增强体质健康、提升运动技能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不得以任何形式开设学科类课程内容。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体育中考等挂钩,以防制造社会焦虑。

    体育类校外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线下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

第十四条(培训材料) 体育类校外培训应考虑不同体育项目特点,遵循不同年龄段儿童青少年身心发展规律,科学制定与其培训项目及培训对象相对应的培训大纲和培训计划。

    培训材料符合教育部办公厅印发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办法(试行)》(教监管厅函〔2021〕6号)要求。选用境外教材,应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从业人员) 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体育培训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应的专业技能和培训能力,无犯罪记录,符合《教育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教监管厅函〔2021〕9号)中的相关要求。聘用外籍工作人员的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一)体育类校外培训应配备与自身规模适应数量的执教人员,按照体育项目特点和培训规模控制学员与执教人员配比。每班次培训的学员人数及执教人员参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

    (二)从事体育类校外培训的执教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高等教育学历或中等以上职业教育学历,并持有以下至少1种证书:

    1.体育教练员职称证书;

    2.社会体育指导员职业资格证书;

    3.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或省级单项体育协会颁发的体育技能等级或教练员证书;

    4.体育教师资格证书;

    5.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确定的人才评价机构颁发的体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6.经省级(含)以上体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关证书。

第十六条(收费管理) 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坚持公益属性,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培训成本、市场供需等因素合理确定收费项目和标准,控制调价频率和幅度。

    (一)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采用预收费方式经营的,预收资金应全部进入本机构预收费存管专用账户。培训机构收费主体应与提供服务主体一致,不得使用本机构其他账户或非本机构账户收取费用,收费账户应向社会公开。不得使用培训贷方式缴纳培训费用。鼓励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采取先提供培训服务后收费方式运营。

    (二)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等形式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60课时的费用(按周期收费的,不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按课时收费的,不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超过60课时的费用),且不得超过5000元。应全面使用教育部《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明确培训项目、培训要求、培训收退费及违约责任、争议处理等内容。

第十七条(信息公示) 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从业资格、从教经历、任教课程及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价格或者计价方法)、退费办法、投诉电话等信息应在机构培训场所及平台显著位置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