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2024年 建标库

第三章 场地设施及安全保障

第十一条(培训场地和设施) 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具有与其培训项目、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地和设施,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线下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应自有或租赁与培训类别和规模相适应的场所(含办公用房、体育培训用房和其他必备场地),具有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以租用场所举办的,签订租赁协议的主体应与提供培训的服务的主体一致,且租赁期限不少于1年。室内培训不得使用居民住宅作为培训场所。

    (二)体育类校外培训场所应符合国家及本市的安全、消防、卫生等标准及管理规定要求。用于开展体育类校外培训的体育场地应达到国家规定的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符合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的相关规则,体育器材应达到国家相关产品标准。室内场地应在主要位置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

    (三)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在开展培训的室内、外场所设置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音视频监控设备,确保培训场地、活动室、周边等场所无死角,设置明显提示性标识,并具备与公安等部门实时联网的接口。视频监控保存时间不低于30天。

    (四)线下体育培训机构开展体育类校外培训,同一培训时段内,棋牌类体育项目每班次培训的人均培训面积不小于3㎡,其他体育项目每班次培训的人均培训面积不小于5㎡(人均培训面积=培训场地总面积/同一时间场上学员人数,其中培训场地总面积指用于培训的场地面积,不包括配套服务场所面积)。

    (五)不得跨审批区域设立培训场所。未经登记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变更培训地址、增设分支机构或培训点。

第十二条(消防安全要求) 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机构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建立“人防、物防、技防”三位一体的安全防范体系,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落实各项安全职责,定期开展安全自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一)体育类校外培训场所应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2022中相关规定要求,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体育类校外培训场所应将各类安全制度、安全注意事项和特殊要求、平面示意图及疏散通道指示图等悬挂在明显位置;设置醒目的安全指示标志,并确保安全疏散通道畅通。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同一时间开展两项及以上体育项目,各体育项目培训区域之间应设置连续性隔离带。首节培训课应包括安全教育内容。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制定意外突发状况处置程序(如地震、火灾、学员严重受伤等),并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

    (二)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应配备常规医疗急救药品及设备,包括消毒包扎药物材料等。鼓励配备自动体外除颤仪(AED)。鼓励根据自身规模配备经过培训并获得急救证书的人员。

    (三)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应配备不少于1名专(兼)职安保人员,应掌握治安、消防等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熟练使用通信、治安和消防器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