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2024年 建标库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准入流程) 举办者申请设立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先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企业名称申报系统查询并保留公司名称。申请设立线下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取得区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行政许可后,再依法进行法人登记。

    按照本标准设立的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发生变更、注销等情形的,应先到区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持变更意见文件到市场监管部门或民政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变更、注销登记。

    举办游泳、滑雪(高山滑雪、自由式滑雪、单板滑雪)、潜水、攀岩等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培训机构,须同时取得《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证》。

第十九条(实施日期) 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之前实际开展体育类校外培训业务的机构,参照本标准重新审核准入。

第二十条(解释权) 本标准由北京市体育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等部门负责解释。关于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