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2023年 建标库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出口监管仓库,是指经海关批准设立,对已办结海关出口手续的货物进行存储、保税物流配送、提供流通性增值服务的仓库。

第三条 出口监管仓库的设立、经营管理以及对出口监管仓库所存货物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出口监管仓库分为出口配送型仓库和国内结转型仓库。

    出口配送型仓库是指存储以实际离境为目的的出口货物的仓库。

    国内结转型仓库是指存储用于国内结转的出口货物的仓库。

第五条 出口监管仓库的设立应当符合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布局的要求。

第六条 出口监管仓库的设立,由出口监管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受理,报直属海关审批。

第七条 下列已办结海关出口手续的货物,可以存入出口监管仓库:

    (一)一般贸易出口货物;

    (二)加工贸易出口货物;

    (三)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转入的出口货物;

    (四)出口配送型仓库可以存放为拼装出口货物而进口的货物,以及为改换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包装而进口的包装物料;

    (五)其他已办结海关出口手续的货物。

第八条 出口监管仓库不得存放下列货物:

    (一)国家禁止进出境货物;

    (二)未经批准的国家限制进出境货物;

    (三)海关规定不得存放的其他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