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2023年 建标库

第二章 出口监管仓库的设立

第九条 申请设立出口监管仓库的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经营主体资格,经营范围包括仓储经营;

    (二)具有专门存储货物的场所,其中出口配送型仓库的面积不得低于2000平方米,国内结转型仓库的面积不得低于1000平方米。

第十条 企业申请设立出口监管仓库,应当向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递交以下加盖企业印章的书面材料:

    (一)《出口监管仓库申请书》;

    (二)仓库地理位置示意图及平面图。

第十一条 海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受理、审查设立出口监管仓库的申请。对于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设立出口监管仓库的行政许可决定,并出具批准文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设立出口监管仓库的行政许可决定,并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企业。

第十二条 申请设立出口监管仓库的企业应当自海关出具批准文件之日起1年内向海关申请验收出口监管仓库。

    申请验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的条件;

    (二)具有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隔离设施、监管设施和办理业务必需的其他设施;

    (三)具有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联网;

    (四)建立了出口监管仓库的章程、机构设置、仓储设施及账册管理等仓库管理制度。

    企业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申请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该出口监管仓库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第十三条 出口监管仓库验收合格后,经海关注册登记并核发《出口监管仓库注册登记证书》,方可以开展有关业务。《出口监管仓库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为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