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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
第《263号
】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于202《3年5月8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署长!。 俞建华
202!3,。年5月15日
!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支持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高质量!发,展完善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有关要》求海关总署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管理》办法等3部》规章进行修改具【体内容如下》
》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0:5号发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98?号、第227—号、第23》5号、第240【号修正)作如下【修改
《 (一)将】第五条中的“下【列货物经海关批【准,可以存入《保税仓库”修改【为,“下列?保税: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可》以存:入保税仓库”—
? (二)—。将第八条《第一项修改为“(一!)取:得经营主《体资格”
— (三)删除!第十:五条中的《“接:受海关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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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将第十《。七条修改为“—保税仓库经营企业名!称、主体类型以【及保税?仓库:名称等事项发生【变化:的保税仓库经营企】业应当自上述事【项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海关办理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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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税—仓库:变更地址、仓储面积!(容积)等事项【的保税?仓库经营《企业应当提前—向主管?海,关,提,出变更?申请并办理变更手】续
“保!税,仓库变更仓库类型】的按照本《规,定第:二章保税仓库的设立!的有:关规定办理海关应当!。注销变?更前的?注,册,登记收回《原,。保税仓库注》册登记?证,。书”
】(五)将第二十三】条中的?。“,经海关批准》。可以办理出》库手续海关按—照,。相应的?规定进?行管理和验放”修改!为“经海关批—准可以办《理,相关海?关手续”将第—二十三?条第二项修改为“(!二)运往境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保,税监管?场,所继:。续实施保税监—管的;”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保税仓】。储货:物已经办《结海关?。手续的收发货—人应当在海关规定】时限内提离保—税仓库?特殊情况下经海关同!意可以?延期提离”
! (六)将第二】十,九条第一项修改为】“(一)擅自在【保税仓库存放本规定!第,五条规定范围—之外的其他货物【。的,;”第二项修—改为“(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第三项!修改:为“(三)保税仓】储货物?管理混乱账》目不清的《;”:第四:项修改为《“(四)未按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办理海关手!续的”
【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条“》收发货?人未在?规定时?限内:将已经办《结海:关,手续的?保税仓储货》物,提离保税《仓库:的海关?责令其改正可以给】予警告或者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三条“海关对保!税仓库?依法实施监管不【影响地方《政,府和其他部门—依法履?行其相?应职责”《
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33号发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2,7号、第2》35号、第240】号、第2《43号修正)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七条中的“!经海关批准出—口监管仓库可以存入!下列货物”修改为】“下列?。已办:结海关出口》手续的货物》可以存入出口监管仓!库”将第七》条第三项修改为“】(,三)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转入的出】口货物;”
】 (二)将【。第九条第一》项修改为“(—。一,。)取:。得经营主《体资格?经营范?围包括仓《储经营”《;删除?第二项;将》第,三项改为第二项【
(【三)将?第十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许可管【理办:法”
—。 (四《)将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中的“】本办法第九》条第三项”修改为】“本办法第九—条第:二项”
— (五)删除】第十:。七条中的《“,并接受?海关培训”
! (六)将第十九!条修:改为“出《口监:管仓库?经营企业名称、主体!类型以及出口监管】仓库名称等》事项:发生变?化的出口监管仓库】经营企业应当自【上述事项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海关办理—。变更手续
【 ?“出口监管仓库变更!。地址、仓储面积【等事项的出口监管】仓,库经营企业》应当提前向主管海关!提,出变更申《请并办理变更手续】
“【出口监管仓库—变更:。仓,库类型的《按照本办法》第二章出口》监管仓库的设立的】有关规?定办理”
【 (《七)删除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除按照海!关规定提交有关【单证外还应当—提,交仓:库经:。营,企业:填制:的,。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入!仓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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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删除第二十!七条中的“仓库【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除按照海【关规定提交》。有关单证《外,还,应当提?交仓库经营企—业填制的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出仓清单”
! :。 (九《。)第二?十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已经?办,结转进口手续的应当!在海关规定时限内】提离:出口监?管仓库特《殊情况下经海关同】。意可以延《期提离”
! (十)将》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修!。。改为:“(一?)擅自在出口—监管:。。仓库存放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范围之外的其—他货物的;”删【除第:四项中的“经营事项!发生变更”
! (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四条“收发—货人:未在:规定:时限内将已经办结转!进口手续的出口监】管仓库货物提—离出口监管仓库【。的海关责令其—改正可?以给予?警,告或者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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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八【条“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依》法实施监管不—影响地方《政府和其《他部门依法履行【其相:应,。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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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管理办法(—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39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8号修正)作如下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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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将第【二条中的“》商检:法,规定”修改为“【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
!(二)?删除第四《条,中,的“确定、》调整和公布实施【抽查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的种类”—
》 (三)将第—五条中的“预—警,通告”修改为“风险!预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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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删除第十—条中:的“每年《”
(五!)将第十一条修【改,为“主管海关可以】根据海?关总署?抽查检验计划经【过必要调查结合所辖!地区相关进》。出口商品《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方案”
【 (六—。)将第?十二条修《改为:“主管海关应当【按照海关总署关于抽!。查检验工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认真组】织,实施:所辖地区的》抽查:检验”
【 , (七)将第—十六条修改为“抽样!。后抽查检验人员应当!对样:品加施封识填写抽样!单并签字;》被抽查?单位应?当在抽样单上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特殊情】况下由海关予—以确认”
》。
(八)】删除第二十四条
】
》此外对相关规章中的!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
本决定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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