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3年 建标库

第六章 听证程序

第五十七条 烟草专卖局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烟草专卖局应当组织听证:

    (一)1万元以上的罚款;

    (二)没收较大数额的违法所得或者违法烟草专卖品;

    (三)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吊销许可证;

    (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

    (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省级烟草专卖局可以结合本地实际,调整和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违法烟草专卖品的听证数额标准,报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准后施行。

第五十八条 烟草专卖局不得因当事人要求听证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当事人不承担烟草专卖局组织听证的费用。

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在烟草专卖局告知权利后5日内提出申请。

    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或者口头方式提出听证申请。口头申请的,烟草专卖局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听证的主要理由以及申请时间等内容,并由当事人签名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

第六十条 听证应当公开举行,允许公众旁听,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的除外。

第六十一条 烟草专卖局决定组织听证的,应当自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20日内举行听证,并在举行听证7日前,将听证时间、听证地点书面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并同时报告上一级烟草专卖局。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至2人代理。

第六十三条 听证主持人由烟草专卖局指定。听证主持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非调查本案的执法人员;

    (二)非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应当回避的人员。

    主持人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主动回避。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其回避。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烟草专卖局终止听证。

第六十五条 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核对到场的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及其他参加听证人员的身份,说明案由,告知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的权利、义务,宣布听证纪律,询问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是否申请主持人回避,宣布听证开始;

    (二)由执法人员指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出示有关证据,提出处罚建议和依据;

    (三)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进行陈述和申辩;

    (四)有第三人的,由第三人或者其代理人进行陈述和申辩;

    (五)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相互辩论、质证;

    (六)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进行最后陈述、申辩;

    (七)有第三人的,由第三人或者其代理人进行最后陈述;

    (八)执法人员进行最后陈述;

    (九)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并由主持人、记录人签名。听证笔录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确认的,主持人应当注明情况并签名。

第六十六条 听证结束后,烟草专卖局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依照本规定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