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仲裁规则2023年 建标库

第六章 决定和裁决

第五十二条 体育仲裁委员会与仲裁庭可以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就涉及的程序事项作出决定。

    经当事人一致同意或其他仲裁员授权,首席仲裁员可以就程序事项作出决定。

    决定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三条 仲裁庭应当根据案件事实,依照法律以及有关体育组织的规定、体育赛事规则,公平合理、独立公正地作出裁决。

    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作出决定、裁决前应当进行合议,并按照多数仲裁员意见作出;不能形成多数意见的,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仲裁庭由一名仲裁员组成的,决定、裁决由独任仲裁员作出。

第五十四条 仲裁庭作出裁决应当制作裁决书。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案件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承担、裁决日期和逾期履行的法律后果。根据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作出的裁决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可以不写明有关案件事实、裁决理由。

    仲裁庭作出的决定书、裁决书、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体育仲裁委员会印章。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不签名的仲裁员应当出具书面意见交体育仲裁委员会存档,该书面意见不构成决定书、裁决书的组成部分,由体育仲裁委员会决定是否将该书面意见附于决定书、裁决书后。

第五十五条 仲裁庭应在组庭后的三个月内作出裁决。

    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在期满前提出书面申请,经主任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鉴定期间、中止期间、公告期间、提请专家咨询期间、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延期开庭审理或者调解、和解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五十六条 仲裁庭认为必要或者当事人申请经仲裁庭同意时,仲裁庭可以在最终裁决作出前,就某些请求事项作出部分裁决。

    仲裁庭认为必要或者当事人申请经仲裁庭同意时,仲裁庭可以就案件程序问题或者实体问题作出中间裁决。

    当事人应当履行部分裁决或中间裁决。当事人不履行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和最终裁决的作出。

第五十七条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决书作出后,当事人应当按照裁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履行裁决;没有规定履行期限的,应当立即履行。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五十八条 仲裁庭有权在裁决书中确定双方当事人应当承担的仲裁费用和实际发生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鉴定费用、评估费用、审计费用、差旅费、公证费和律师费用等。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费用原则上由败诉的当事人承担;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由仲裁庭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各自承担的比例。自行和解或者经仲裁庭调解结案的,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各自承担的比例。

    当事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导致案件审理程序拖延的,其仲裁费用承担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因程序拖延导致其他费用发生或者增加的,当事人还应承担其他相应的费用。

第五十九条 仲裁庭应在裁决书作出前将裁决书草案提交体育仲裁委员会核阅。在不影响仲裁庭独立性的前提下,体育仲裁委员会可以对裁决书进行形式审查并做相应修订,也可以提示仲裁庭注意实体问题。

第六十条 对裁决书中的文字、符号、图表、计算、打印错误或者类似错误,仲裁庭应当更正。

    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遗漏裁决的,仲裁庭应当作出补充裁决。仲裁庭认为有必要开庭审理的,可以就遗漏裁决的事项进行开庭审理。

    当事人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请求仲裁庭补正或者作出补充裁决。

    仲裁庭作出的补正或者补充裁决为原裁决书的组成部分。

    决定书、调解书的补正参照适用本条规定。

第六十一条 人民法院通知重新仲裁的,仲裁庭应当重新审理,并作出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