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仲裁规则2023年 建标库

第七章 特别程序

第六十二条 发生在重大体育赛事活动期间或开幕式前十日内,需要即时处理的体育赛事活动纠纷,适用体育仲裁特别程序规则。

第六十三条 应重大体育赛事活动组委会邀请,体育仲裁委员会可在赛事活动期间设立《特别程序仲裁员名册》,仲裁需要即时处理的纠纷。

    《特别程序仲裁员名册》从《仲裁员名册》中选定九至十二名组成,其中应包含三名《反兴奋剂仲裁员名册》中的仲裁员。

    体育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情况,在重大体育赛事活动期间对《特别程序仲裁员名册》进行调整。

第六十四条 特别程序中,仲裁文件一般通过电子邮件、电话等形式送达当事人或其仲裁代理人,通过电话形式送达的,体育仲裁委员会应当随后补充发送书面仲裁文件。

第六十五条 申请人依据特别程序申请仲裁时,仲裁申请书除应写明本规则第十六条规定的内容以外,还应写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在重大体育赛事活动期间的地址。

第六十六条 受理申请后,主任应当从《特别程序仲裁员名册》中指定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并同时指定首席仲裁员。与反兴奋剂有关的体育仲裁中,应至少有一名反兴奋剂仲裁员,且有一名具有法学背景或法律专业经验的仲裁员。

    如果情况合适,主任可以指定独任仲裁员。与反兴奋剂有关的体育仲裁中,独任仲裁员应当是具有法学背景或法律专业经验的反兴奋剂仲裁员。

第六十七条 仲裁员收到组庭通知后,应当立即书面披露其知悉的可能引起对其独立性、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的任何情形,并在存在该情形时立即回避。

    当事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仲裁员存在回避情形时应立即提出回避。

    主任应当立即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请求作出决定。情况允许时,主任应当在作出决定前听取有关当事人和仲裁员的意见。

第六十八条 依据同一赛事规则申请的仲裁,如果与适用特别程序的其他在先未决案件关联,主任可以决定将在后申请指派给在先申请的仲裁庭合并裁决。

    主任在决定本条第一款的指派时,应当尽可能地考虑包括两案之间的关系、在先案件的进展在内的所有情形。

第六十九条 仲裁庭应采取其认为适当的方式组织仲裁程序。

    仲裁庭应当在受理申请后立即向双方当事人发送开庭通知。向被申请人发送的开庭通知应附申请书副本。

    仲裁庭应在庭审时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若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仲裁庭可以决定不举行庭审,并立即作出裁决。

    仲裁庭可以采取适当的措施推进取证、举证、质证等与证据有关的仲裁程序。

    当事人没有参加庭审的,仲裁庭可以缺席审理。

第七十条 仲裁庭应在仲裁申请提出后二十四小时内作出裁决。确有特殊情况的,主任可适当延长裁决作出的时限。

第七十一条 仲裁庭作出的裁决是终局裁决,自裁决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决作出后应当立即通知当事人。仲裁庭可以仅通知当事人裁决结果,但应在裁决作出十五日内补充说明理由。

第七十二条 在综合考虑申请人的仲裁请求、纠纷的性质、复杂性和紧急性、当事人参与庭审的权利等案件的所有情况后,仲裁庭既可以作出终局裁决,也可以将纠纷移交体育仲裁委员会按照普通程序进行仲裁,还可以对纠纷的部分作出裁决,将纠纷的未解决部分移交体育仲裁委员会按照普通程序仲裁。

    移交普通程序后,仍由原仲裁庭仲裁,仲裁期限自体育赛事仲裁特别程序受案之日起计算。

第七十三条 本章未规定的事项,适用本规则其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