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五章 审—理
?
第三十六条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庭有权决定采取适当!的方:式审理案件在—任何情形下仲裁庭】均应公平公正—地对待双方当事【人给予双方当事人陈!述与辩论的合理机】会
《 仲裁庭原【则上应当开庭审理】案,件开庭方式》可由仲裁庭》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
— 当事》人约定不开庭或者】仲裁庭认为没—有必要开庭审—理,并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可以根据当!事人:。。提交的文件》进行书面审理
【
第三十七条— 现场?开庭一般在体—育仲裁委员会所在地!进行经?体育仲裁委员会审】查同意仲《裁庭有权自》行选择或《者根据当事》人的约定在体育【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以—外的地点开庭
】 当事人约】定在体育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以》外,的地点现场开庭【的,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当事《人应当?在体育?。仲,裁委员会《。。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约?定或者仲裁庭确【定的:比例预交《上述费用;未预交的!仍在:体育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现场开庭】
:第三十八条 仲【裁不公开《进行:。但,本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 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及:其仲裁代《理人、仲裁员、证人!、翻:译、仲裁庭咨询的专!家和:鉴定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均不《得向外界《透露案件实》体和程序的有关【情,。况,
,
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书:面申请?要求:拍照、复制》庭审笔录《的仲裁?庭,应当:准许:但复制庭审笔录的】当,事,人,、代理人应当签订承!诺书保守庭审秘密不!得向外界《透露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约定公开》的经主任审查—认为:不涉及?国家秘?密、案外人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体育仲裁可以公开进!行
《 与反兴奋剂】。有,关的体育仲裁中运】动员或?其他:自然人当事人申【请公开?审理的仲裁庭—应当公开审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存在【其他不宜公开审理情!。。形的案?件除外?
》 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允许公众旁【听或通过网》络视:频直播等形式—对外:公开
?
第四十条 仲裁庭!。应当在首次开—庭十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应当【在开庭审理五日前】请,求提前或延》期开庭并由仲裁庭】对此作出决定—
第四十一条 】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的不影响仲—裁,庭对被申请》人的反请求进行缺】席审:理,
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缺席审?理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的?视为撤回反请求【
第四十》二条 仲裁》秘书应?当按:照庭审情况制作庭】审笔录根据当事人】或者仲裁《庭的要求调解情【况可以不记》入庭审笔录
【 庭审—笔录由仲裁员、【。仲裁秘?书、: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
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认为庭审笔】录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可以—。向仲裁庭申请—补正
?
: 当事》人或者其他仲裁参】与人拒绝在庭审笔】录中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在《。庭审笔?录中记?入有关情况并—由仲裁员《、仲裁秘书》签名
》 : ,仲裁庭可以》决定采用同步录音录!像的方式对庭审【进行记录并》在庭审?前告:。知,当事人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
因不服体!。育社会组织、运动员!管理:单位、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的处理决定而申】请,仲裁的案《件除当事人举证之】外体育社会组织、】运动员管理单—位、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也应《当对其处理》决,定的依据承担—举,证责任
— 仲裁庭可以规!定当事人提交证据的!期限当事《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证据逾期提交的仲】裁庭可以不予接【。受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可以》在期:限届满前申请延【。长举证期限是—否延长由仲裁庭【决定:
—当事人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证据或者虽提交】。证据但不能证明其】主张的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因?此产生的后果
第!四十四条 开—庭审:理的:案件在庭审前已【经交换的证》。据应当在庭审—。调查中出示由当【事人互?相质证
》 案件—证据较多《。且仲裁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在庭审前】。由首席仲裁员、独任!仲裁:员或者委托仲—裁秘书召集当事【人进行庭前质证经】过庭前质《。证的:证据:仲裁庭在庭审调查中!。说明后可以不再【出示:和质证
】 当事?。。人当庭或者庭审结】。束后提交的》证据材?料,仲裁庭决定接—受但不再开庭—的可以要求》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书面》质证意见《
—书,。面审:理的案件应当书【面质证当《事人应在仲裁庭【指定的期限内—提,交书面质证意见【
通【过书:面形式进行》质证:的,当事人有权》要求查?看、核对证》据原件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由仲裁【庭对此作出决定【书面申请应》。当,包,括证:人身份信息》、联系方式、作【证内容、作证—内容与证明事项【。的关联性《以及证人《出庭的?必要性等内》容并附证《人身份证明文件仲】裁,庭同:意证:人出庭作证的可【以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联系方式《。通知:证,人出庭
— ?证人出庭作证时仲裁!庭、:。当,事人可以就作证内容!向证人提问证人应当!如实作出回答—
,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应提交《书面申请及》必要的证明材料申请!。进,行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或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仲裁庭可以不予准许!当事人未提出申请】但,仲裁庭认为有必要鉴!定的可以决定进行鉴!。定
》 :当事人申请进行鉴】定仲裁庭《应当在合理期—限内作出决定仲裁】庭决定进行》鉴定的应当》通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选定鉴定机构并【告知鉴定事项当事】人选定鉴定》机构并确定需—要鉴定的事项—。后由仲?裁庭统一委托鉴定机!构
《 ?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庭规定的—期限内共同选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机构》或者共同确定选择】鉴定机构的规则当事!人未达成一致意见】。的由仲裁庭指—。定
》 当事人应当按照!仲裁庭确《定的比例和期限预交!。鉴定费用除仲裁庭】认为有必要而决【定进行?鉴定之外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未?预交鉴定费用—的不进?行鉴定鉴定费用的最!终承担?主体和比例由仲裁庭!在裁决中确》定,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听取有关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意见的应当》。在提交的书面申请】中明确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以及拟证明】的专业?技,术性问题等内容并】。附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水!平的证明文件—是,否接受当《事人申请《由仲裁庭决定
! 仲裁庭—听取专业技术—意见应当《。在庭审?调查程序中进行组织!当,事人对?出庭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询问;】当事人各自申请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就鉴定意见或—者专业技术性问题对!质经当事人》一致同意也可以书】面质:证
有】关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参与鉴定意见】或者:。专业技术性问题【之外的审理活—动,
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出—庭的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自行承】担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仲裁程序
! (《一)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或?者一:方当事人申请、其他!当事人未表示反对】的;:
? (二)—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仲,。裁的;?
《 :(,。三)本案的审理需】以其他未《决事项为依据的【;
《 , (四)存在【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中止《仲裁程序的
第四!十九条 《中止情形《消失后任何一方当事!人申请?恢复仲?裁程序或《者体育仲裁委员会、!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恢复的可以恢!复仲裁程序
—
: , 仲裁《程序的?中止及恢复》由,仲裁庭决定》;仲裁庭《尚未组成的由主任】决定
第》五,十条 当事人可以撤!回全:部仲裁请《求或全部仲》裁反请求《申请人撤回全部【仲裁请求的不影响】仲裁庭就被》申请人的仲》裁反请求进行审理和!裁决被申请》人撤回全《部仲裁?反请求的不影响仲】裁庭:就申请人的仲—裁请:求进行审理和裁决】
—因当事?人自身原因致使仲裁!程序不?能进行的可》以视为其撤回仲裁】请求或反请求
【
当事人撤!回仲裁?申请的仲裁庭组成前!。由体:育仲裁委员会决【定仲裁庭组成—后由仲裁庭决定
】
仲裁请】求和反请求》全,部撤回的案》件可以撤销仲裁庭】组成前撤销案件的】由主任作出撤案【。。决定;?仲裁庭组成后—撤销案件的由仲【裁庭作出撤案决【定,作出的撤案》决定:均应加盖体》育仲:裁委员会印章—
,
,第,五十一条 》仲裁庭可以在仲【裁程序中对案—件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也可以》自行和?解
与】反兴奋剂《有关:的,体育仲裁中仲裁庭进!行调解或当》事人自行和》解还:。需,要征得?。中国反兴奋剂中心】的同:意
仲裁!。庭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可以按照其认!为适当的方式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中任何【一方当事《人提出终止调解或仲!裁,庭认为已《无调解成功的可【能时仲裁庭应—。终止调解《
双方】当事人经仲裁庭调解!达成和?解或自?行,和解的应签》订,和解协议《
当【事人:经调解达成或—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请求!或反请求也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当事人】和解:协议的内容》作出裁决书或制作】调解书
》 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书的—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书面和解协议】的内容由仲裁员署名!并加:盖体育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发生法律《。效力
?
调解不】成功的仲《裁庭应?当继续进行仲裁【程序:并作出裁决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在,其后的仲裁程序、】司法程?序及其他任》何程序中援引—对方:。当事人或仲裁—庭在调解过程中曾】。发表的意《见、提出的观点、】作出的陈《述、:表示认?同或否定的建—议或主张作为其请求!、答辩或反请—求,的依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