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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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庭有权决定—采取适当的方式审理!案件在任何情形下仲!裁庭均应公》平公正地对待双方】。当事人给予双方当】事人陈?述与辩论的合理机】会,
—仲裁庭原《则上:应当开庭《审理案件开庭—方式可由《仲裁:庭,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
— 当事人约定不开】庭,或者:仲裁庭?认为没?有必要开庭审理【并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可】以根:据当事人提交的文件!进行书面审理
】第三十七条 现场】开庭一般在体育【仲裁委员会所在地进!。行经体育仲裁—。委员会审查同意【仲裁庭有权》自行:选择:或者根据当事—人的约定在体育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以外的地点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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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约定在体《育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以外?的地点现《场开庭的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当事人】应当在体育仲裁委】员会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约定或者》仲裁庭?确定的比《例预交上《述费用;未》预,交的仍在体育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现场开》庭
第三》十八条 仲》裁不公开进行但【本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 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及其《仲裁:代理人、仲裁—员、证人、翻—译、仲裁《。庭咨询?的专家和鉴》定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均】不,得,向外界透露案件实】体和程序的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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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书面【。申请要求拍照、复】制庭审笔录的仲【裁庭应?当准许但复》制庭审笔录》的当:事人、代理人—。应当签?。订承诺书保守—庭审秘密《不得向外界透—露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约定【公开:的经主任审查—认为不涉及国家【。秘密、案外》人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体育仲裁可—以公开进《行
? 与反兴奋剂!有关的?。。体育仲裁中运动员或!其他自然人当—事,人申:请公开审理的仲裁庭!。应当公开审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存在】其他不宜公开审理情!。形的案件除》外
【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允许公《众旁听或通过网【。。络视频直播等—形,式对外公开
【第四十条 》。仲裁庭应当》在,首次开庭十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应当在!开庭审理五日前【请求提前或延期【开庭并由仲》裁庭对此作》出,决定
第四十【一条 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的不!影,响仲:裁庭对被申请人的反!请求进行《缺席审理
】 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缺席审—理,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的视为撤回》反请求
第四十二!条 仲裁秘书应【当按照庭审情况制作!庭审笔录根据当事人!或者仲裁庭的—要求调?解情况可以》不,记入庭审笔录
【
》庭审笔录由仲裁员、!仲裁秘?书、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
】。 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认为庭《审笔:录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可以【向仲裁庭申请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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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或者其】他仲裁参与人拒【绝在庭审笔录中【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在庭审?笔录中记入有关情况!。并由仲裁员》、仲裁秘《。。书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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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庭】可以决?定采用?。同步录音《录像的方式对—庭审进行记录并在】庭审前告《知当:事人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 因不服》。。体育社会组织、运动!。员管理单位》、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的处理—决定而申请仲裁的】案件除当事人举【证,之外体育《社会组织、运—动员管?理单位、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也应当对其处理】决,定的依据承》担举证责任
】 , 仲裁庭可以规】定当事?人提:交证据的《期限当?事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证据逾?期提交的仲裁庭可以!不予接受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可以在《期限届满《。前申请延《长举证期限是—否延:长由仲裁庭》决定
》 当事人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证据—。或者虽提交》证据但不能证明其主!张的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因:此产生的后果—
第四十四条 开!庭审:理的案件在庭—审前已经交换的【证,据应当在《。庭,审调查?中,出示由当事人互相】质,证
案件!证据较多且仲裁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在庭审前由首席仲!。裁员、?独任仲裁《员或者?委托仲?裁秘书召集》当事人进行庭前质证!经过:庭前:质证的证据仲裁庭在!庭审调查中说明【后可以不《再,出示和?质证
当!事,人当:庭或者庭审结束后】。提交:的证据材料仲裁庭】决定:接受但?不再:开庭:的可以?要,求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书面质证意!见
》 书面审理的案】件应当?书面质证当事—人应在仲裁庭指定的!期限内提交》。书面质证意见
】 : 通?过书:面形式?进行质证的》当,事人有权要求—查看、核对》证据原件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由【仲裁庭对此》。作出决定书面申请】。应,当,包括证人身份信息、!联系方?式、:作,证内:容、作证《内容与证明事项的关!联,性以及证《人出庭的《必要性?等,内容并?附证人身份》证明文件仲裁庭【同意证人出庭作证的!可以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联【系方:式通知证人出—庭
— 证人出《庭,作证时仲《裁庭、当《事,人可以就《。作证内容向证人提】问证人应当》。如实作出回》答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应提交书面申—请及必要《的证明材料》申请进行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或》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仲裁庭》可以不予准许—当,事人未提出申请【但仲裁庭认》为有必要鉴》定的可以决》定进:行鉴定
【 当事人申—请,进行鉴定仲裁庭应当!在合理期限内作出决!定仲:裁庭决定进行鉴定】的应当?通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选定鉴定—机,构并告知鉴定事【项当事人选定鉴定机!构并:确定需要《鉴定的事项》后由仲裁庭统一委托!鉴,定机构
】 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庭规定—的期限内共同选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机构或者共】。同确:定选择鉴定机构的规!则当事人未达成一致!意见的由仲裁庭【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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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应【当按照仲裁庭确【定的比?例和期限预》交,鉴定费用除仲—裁庭认为有必要【而,决定进行鉴定—之,。外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未】预交鉴定《费用:的不进行鉴定—鉴定费?用的最终承担—主体:和比例由仲》裁庭在?裁决中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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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听取有关《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意见的应当在提交!的书面申《请中明确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以?。及拟证明的》专业技术性问—题等:内容并附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水》平的证明文》件是否接受当事人】申请由仲《裁庭决定
【 仲裁庭—听取专业技》术意见?应当在庭审》调查程序中进行组】织当事人对出庭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询问;当事人】各自申请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就鉴定意见或者专!业,技术性问题对—质经当事人一致【。同意也可《以书面质《。证
:。
有关【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参与鉴《定意见?或者专?业技术性问题之外的!审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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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出【庭,的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自行《承担: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仲裁程序》
? : (一)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或者一方当事人申】请、其他《。当事人未《表示反对《的;
》 (二)—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仲裁的;】
: ? (三)本》案的审理需以其【他未:决事项为依据—的;
》 , (四)存在【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中止仲裁程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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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中止—情形消失后任—何一方当《。事人申请恢复仲【裁程序或《者体育仲裁委—员会、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恢复的可以】恢复仲裁程序
! : 仲裁程序》的中止及恢复由仲】裁,。庭决:定,;仲裁?庭尚未组成》的由主任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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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 当:事人:可以撤回全部—仲裁请求或全部仲裁!反请求申《请人撤回全》部仲裁请求的—不影:响仲裁?庭就被申请》人的仲裁《反请求进行审理和裁!决被:申请:人撤回全部仲裁反】请求的不影响—仲裁庭就《申请人的仲裁—请,求进行审理和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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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当事人!自身原因致使仲裁程!序不:能,进行的可以视为其撤!回仲裁请求或反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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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撤回仲裁《申请:的,仲裁庭组成前由体】育仲裁委《员会决定《仲裁庭组成后由【。仲裁:庭决定
】 仲裁请求和反请求!全部撤回的案—件可以撤销》仲裁庭组《成前撤销案件的【由主任作出》撤案决定;》仲裁庭组成后撤销】案件:的由仲裁庭》作出撤案决定作【出的撤案决定均【应加盖体《育仲裁委员会印【章
第五》十一:。条 仲裁庭》可以在仲裁程序中对!案件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也可以自行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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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与反兴奋剂有】关的体育《仲裁中仲裁庭进行】调解或当《事人自行和解还需要!征得中?国反兴?奋剂:中心的同意
! 仲?裁庭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可以?按照其认《为适当?的方:式进行?调解
【 调解?过程中任何一方【当事人提出终止【调解或?仲裁:庭,认为已?无,调,解成功的可能时【仲裁庭?应终止调解
】 双方当—事人:经仲裁?庭调解达成》和解或自行和—解,。的应签订和解协议】
—当事人?经调解?达,成或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请:求,或反请求也》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当【事,人和解协议的内容作!出裁决?书或制作《调解书
》 , 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书【的,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书面和解协议—的,内容由仲《裁员署名并加盖【体育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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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解不成》功的仲裁庭》。应当继续《进,。行仲裁程序》并作出裁决》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在其后的仲裁程!序,、,司法程序及其他任何!程序中援《引对方当事人或仲】裁庭在调解过程中】曾,发表的意见、提【出的:观点、作出的—陈述、表示》认同或否定的—建议或主张作为【其请求?、答辩或反请求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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