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仲裁规则2023年 建标库

第四章 仲裁庭

第二十七条 仲裁庭由一名或三名仲裁员组成。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本规则另有规定,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

第二十八条 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应在收到仲裁通知后十五日内各自选定或委托主任从《仲裁员名册》中指定一名仲裁员。当事人未在上述期限内选定或委托主任指定的,由主任指定。

    第三名仲裁员由双方当事人在被申请人收到仲裁通知后十五日内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主任从《仲裁员名册》中指定。第三名仲裁员为仲裁庭的首席仲裁员。

    双方当事人可以各自推荐一至五名候选人作为首席仲裁员人选,并按照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提交推荐名单。双方当事人的推荐名单中有一名人选相同的,该人选为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的首席仲裁员;有一名以上人选相同的,由主任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相同人选中确定一名首席仲裁员,该名首席仲裁员仍为双方共同选定的首席仲裁员;推荐名单中没有相同人选时,首席仲裁员由主任从双方当事人推荐名单之外的《仲裁员名册》中另行指定产生,但已经取得未推荐该首席仲裁员的当事人同意的除外。

    双方当事人未能按照上述规定共同选定首席仲裁员的,由主任指定首席仲裁员。

    与反兴奋剂有关的体育仲裁中,应至少有一名具有法学背景或法律专业经验的仲裁员。双方当事人应按照本条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从《反兴奋剂仲裁员名册》中至少选择一名仲裁员。

第二十九条 仲裁庭由一名仲裁员组成的,参照本规则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至第四款的规定选定或指定独任仲裁员。

    与反兴奋剂有关的体育仲裁中,独任仲裁员应当有法学背景和法律专业经验。双方当事人应参照本规则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从《反兴奋剂仲裁员名册》中选择一名仲裁员。

第三十条 仲裁案件的申请人、被申请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时,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各自协商,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

    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应按照本规则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至第四款的规定选定或指定。申请人、被申请人按照本规则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选定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时,应共同协商,提交共同选定的候选人名单。

    如果申请人、被申请人未能在收到仲裁通知后十五日内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则由主任指定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并从中确定一人担任首席仲裁员。

第三十一条 体育仲裁委员会应当在仲裁庭组成之日起五日内,将组庭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二条 仲裁员收到组庭通知后应当签署声明书,承诺独立、公正仲裁,并主动书面披露其知悉的可能引起对其独立性、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的情形。

    仲裁员认为应当披露的情形足以构成应当回避的事由,应当主动回避。

    应当披露的情形在签署声明书后出现的,仲裁员应当及时主动书面披露。

    体育仲裁委员会在收到存在披露事项的声明书后,应及时发送给当事人。

第三十三条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仲裁员或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请客送礼;

    (五)其他影响公正仲裁的情形。

    当事人对仲裁员提出回避申请,应当在知悉回避事由后十日内且不迟于首次庭审开始前提出;首次庭审开始后才知悉回避事由的,不迟于知悉该事由后十日内提出。

    当事人以仲裁员按照本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所披露的事项为由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在收到仲裁员信息披露声明书后十日内提出;逾期未提出的,不得再以仲裁员已经披露的事项为由提出回避申请。

    当事人在获知仲裁庭组成后聘请的代理人与仲裁员形成应当回避的情形的,视为放弃就此申请回避的权利,但不影响其他当事人就此申请回避的权利。

    回避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向体育仲裁委员会提出,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体育仲裁委员会在收到当事人的回避申请书后,应当立即转交其他当事人和仲裁庭全体成员,并听取意见。

    如果一方当事人请求仲裁员回避,另一方当事人同意回避请求,或被请求回避的仲裁员主动提出不再担任该仲裁案件的仲裁员,则该仲裁员不再担任仲裁员审理本案。上述情形并不表示当事人提出回避的理由成立。

    除本条第六款规定的情形外,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主任作出终局决定。

    仲裁秘书、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的回避,参照适用本条规定。

第三十四条 仲裁员由于回避、主动退出或其他特定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替换。

    仲裁员在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其职责,或者没有按照本规则的要求履行职责的,主任有权决定将其替换,并给予双方当事人和仲裁庭全体成员提出书面意见的机会。

    被替换的仲裁员原来由当事人指定的,当事人应当按原指定仲裁员的方式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五日内重新指定,逾期未重新指定的,由主任指定;原来由主任指定的,由主任另行指定。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员替换后,由仲裁庭决定此前已进行的全部或部分审理程序是否需要重新进行。仲裁庭决定全部审理程序重新进行的,裁决作出期限从仲裁庭决定重新进行审理程序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五条 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后,如果三人仲裁庭中的一名仲裁员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合议并作出裁决,主任可以按照本规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替换该仲裁员;但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及主任同意后,其他两名仲裁员也可以继续进行仲裁程序,作出决定或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