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穿(跨)堤建筑物!管理
第【四十七条 新建【、改(扩《)建、?拆除:穿(跨)堤建筑物】等,涉河:建,设项目应按涉河【建设项目管理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堤防管理】单位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 需开挖或下穿【堤防施工的项目【开工前应征得—堤防管理单位同【意,并在汛前完成施工将!堤防恢?复,至原状保《证堤防的完》整性和安全性汛前完!成确:有困难的应制定【安全度汛方案落【实安全度汛措施【安全:度汛方案应报涉河建!。。设项目审批单—位和堤?防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第四十!九条: 堤防管理》单,位与穿?(跨)堤建筑—物管理?单位:应,明确双方管理的边界!、内容、要求、责任!。等并强化《穿(:跨)堤建筑物与堤防!接合部位的管—理确保工程》。。安全运行《
第五十》条 堤?防管理单位应加强对!。穿,(跨)堤建》筑物堤段的监督【检查对可能危害堤防!安全的问题应—。及时通知穿(跨)堤!建筑物管理单位【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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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 穿(—跨)堤建筑》物管理单位》应在相关堤段设置】必要的安全监测设施!定期开展《。检查监?测和维修养护工【作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对发现影响堤—防工:程安全的问题应立即!通报堤防管理单位及!时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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