堤防运行管理办法2023年 建标库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应认真履行堤防运行管理的监督职责,制定监督检查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监督检查、问题认定,反馈检查情况,明确整改要求,依据有关规定提出责任追究意见。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应积极运用遥感卫星、无人机、无人船、监测站网、在线业务系统等现代化技术手段,实施精准、动态、连续的现场检查和在线巡查,不断提升监管水平。

第五十四条 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工程实体情况。堤身、护堤地、堤岸防护工程、防渗及排水设施、穿(跨)堤建筑物、生物防护及管理设施等工程设施设备完好情况。

    (二)安全管理情况。堤防信息登记、安全评价情况,险工险段管理情况,安全生产管理情况,防汛管理和应急处置情况,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情况,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水事活动监督情况。

    (三)运行管护情况。堤防检查监测、维修养护等运行管护工作落实情况,穿(跨)堤建筑物管理情况,标准化管理和信息化建设情况。

    (四)管理保障情况。堤防防汛和安全运行责任制落实情况,堤防管理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是否明确负责相关工作的机构和人员,人员机构经费和维修养护经费落实及使用情况,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第五十五条 堤防主管部门和堤防管理单位应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认真整改,按整改要求和时限全面整改到位。对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完成整改影响到工程安全运行的,应制定并落实限制运用措施和应急处置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