堤防运行管理办法2023年 建标库

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七条 已建成运行的堤防应按规定进行堤防信息登记,堤防管理单位应在全国堤防水闸基础信息数据库填报登记信息,堤防主管部门对登记信息进行审核确认,登记信息发生变化时需及时变更登记事项。

第三十八条 堤防主管部门和堤防管理单位应积极开展堤防安全评价工作,对险工险段等重要堤段有计划地进行安全评价。

第三十九条 堤防堤线布置、堤型以及堤防工程结构等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堤防主管部门和堤防管理单位应依据防洪规划进行改(扩)建论证及设计,按照有关规定报批后实施。

第四十条 堤防主管部门和堤防管理单位应加强堤防险工险段管理,常态化开展隐患排查整治,落实管理措施,逐段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建立管理台账,落实问题销号制度。

第四十一条 堤防主管部门和堤防管理单位应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有关规定,落实安全管理人员,开展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加强重大危险源管控和特种设备管理,开展安全生产教育,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设备和劳动防护用品,保障安全生产和职工职业健康。

第四十二条 堤防管理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和工程实际,制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遭遇突发事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应对,防止事态扩大,并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十三条 堤顶道路和上堤道路是堤防管理和防汛抢险的专用道路,原则上不得作为社会交通通道。已作为社会交通通道的,堤防主管部门应商交通主管部门限制交通流量。在防汛抢险以及因雨雪造成道路泥泞期间,除防汛抢险车辆外,禁止其他无关车辆通行。

第四十四条 确需利用堤顶或戗台兼做公路的,应经充分论证后,报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明确兼做公路堤防及相关设施的管护主体、责任和维修养护经费来源,并按相关要求设置限载、限速等安全警示标识。

    确需利用堤顶或戗台兼做公路而当地已取消有关行政许可的,堤防管理单位应督促公路建设单位进行安全性论证,提出拟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在公路工程开工前将相关设计文件报堤防管理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五条 堤防主管部门和堤防管理单位应组织开展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工作,划定成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

    堤防管理单位应在工程适当位置设立包括工程信息、管理责任、工程保护、安全警示等内容的标识标牌,在管理与保护范围边界设置界桩,在堤顶沿线设置里程桩。

第四十六条 堤防主管部门和堤防管理单位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堤防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维护正常的工程管理秩序。发现侵占、毁坏工程设施设备等行为,以及影响工程运行和危害工程安全的活动,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