堤防运行管理办法2023年 建标库

第二章 管理保障

第七条 堤防主管部门应按照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明确堤防管理单位、机构和人员。堤防管理单位应按照因事设岗、以岗定责的原则,明确堤防运行管理岗位及职责,将工程管理事项落实到具体管理人员。

    堤防主管部门和堤防管理单位应积极推进管养分离,鼓励创新管护模式,向专业化社会力量购买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服务。

    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培育水利工程运行管护市场,加强行业监管,推动建立竞争开放、公平有序的运行管护市场体系,推进专业化运行管护。

第八条 承担公益性任务的堤防所需人员机构经费和维修养护经费,应按照隶属关系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承担经营性任务的堤防运行管理所需经费,由业主单位在其经营收入中计提。

    堤防管理单位应编制年度人员机构和维修养护经费预算,堤防主管部门应审核后按经费渠道向有关部门申请,协调落实管理经费,保障工程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工作正常开展。

第九条 堤防主管部门和堤防管理单位应积极推进堤防标准化管理,明确堤防管理事项,确定管理标准,规范管理程序,科学定岗定员,建立考核激励机制,严格开展考核评价。

第十条 堤防主管部门和堤防管理单位应积极推进堤防运行管理信息化建设,加强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应用,不断提升在线监管、自动化监测控制和预报预警水平。

第十一条 堤防管理单位应根据运行管理有关制度和技术标准,结合工程实际,制定涵盖岗位职责、检查监测、维修养护、设备操作以及防汛管理、安全管理、穿(跨)堤建筑物管理、教育培训、档案管理等内容的运行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关键岗位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及技术图表应明示。

第十二条 堤防管理单位应制定年度培训计划,组织开展业务培训。

    运行管理人员应接受岗前培训,具备与岗位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特种作业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持证上岗并接受培训。

第十三条 堤防管理单位应认真执行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落实档案管理人员,及时收集整理堤防运行管理中形成的技术资料和管理资料,做好归档、保管和利用工作。涉密档案必须严格执行保密管理的有关要求,保证档案安全。

第十四条 堤防管理单位应总结年度堤防运行管理情况,分析工程安全状况,提出下一年度运行管理建议,形成年度报告并报送堤防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