堤防运行管理办法2023年 建标库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堤防运行管理,保障工程运行安全和效益发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3级(含)以上堤防的运行管理。

第三条 水利部负责全国堤防运行管理的指导监督。

    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依照职责和水利部授权,负责直属堤防管理和流域内堤防运行管理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直属堤防管理和辖区内堤防运行管理的指导监督。

第四条 堤防运行管理应落实防汛行政首长负责制和安全运行责任制,明确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堤防主管部门和堤防管理单位责任人。

    地方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堤防安全负领导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堤防安全负监督责任,堤防主管部门对直属堤防安全负管理责任,堤防管理单位对堤防安全负直接责任。

第五条 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所属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是其直属堤防的主管部门。

    堤防主管部门对其直属堤防实施监督管理,协调落实堤防安全责任人,明确负责堤防管理的单位、机构和人员,协调落实人员机构经费和维修养护经费;组织指导堤防管理单位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开展安全风险隐患排查,督促落实安全运行和安全度汛措施;组织指导制定安全生产和防汛应急预案,组织协调开展预案演练;组织开展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组织堤防信息登记,组织推进堤防标准化管理和信息化建设。

第六条 堤防管理单位是堤防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运行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

    堤防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堤防运行管理规章制度,落实管理保障措施,规范开展检查监测、维修养护、防汛管理、安全管理等运行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