堤防运行管理办法2023年 建标库

第三章 检查监测

第十五条 堤防管理单位应开展工程现场检查监测工作,监视并掌握水情、河势、设施设备性能、运行性态和变化趋势,查找存在的隐患、缺陷和损坏,发现异常现象,及时分析原因,采取措施,防止危及堤防正常运行和安全。

第十六条 堤防管理单位应明确经常检查、定期检查、特别检查的程序和要求,包括检查的内容、频次、时间、方式、结果处理等,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开展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整理检查资料。

第十七条 对堤身、护堤地、堤岸防护工程、防渗及排水设施、穿(跨)堤建筑物影响范围、防汛抢险设施、生物防护及管理设施等,堤防管理单位应进行符合频次要求的经常检查,按规定做好检查记录。汛期应根据需要增加检查频次。

    当江河湖泊达到警戒水位(流量)时,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按照批准的防洪预案和防汛责任制的要求,组织专业和群众防汛队伍实施巡堤查险,针对警戒水位(流量)、保证水位(流量),分级启动响应措施,细化巡堤查险要求。对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直管堤防,堤防管理单位要积极对接地方人民政府细化巡堤查险责任、健全巡堤查险机制,组织专业队伍参加巡堤查险,并做好技术指导。

第十八条 每年汛前、汛后以及当汛期发生洪水漫滩、偎堤或达到警戒水位时,凌汛期河面出现淌凌、岸冰或封河、开河时,堤防管理单位或堤防主管部门应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定期检查,查阅分析经常检查与监测、运行维护等技术资料,编制定期检查报告。

第十九条 遭遇地震、台风、风暴潮等自然灾害,出现超标准洪水等非常运用情况,发现重大隐患或发生重大险情事故,堤防管理单位或堤防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或有关单位进行特别检查,编制特别检查报告。

第二十条 堤防管理单位应根据工程安全运行需要,组织开展堤防隐患探测和根石探测等专项检查工作,编制专项检查报告。

第二十一条 堤防管理单位应根据工程设计和安全运行需要,在重点部位合理设置临河水位(潮位)、堤顶沉降等监测项目,并按要求开展监测工作,做好监测记录。

第二十二条 堤防管理单位应保持检查监测工作的系统性和连续性,每年对检查监测资料进行整编分析,编写年度检查监测分析报告,并报堤防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