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2023年 建标库

第三章 管理组织

第二十四条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应当经民主协商产生,由宗教教职人员、所在地信教公民代表和其他有关人员等组成。

    管理组织成员应当三人以上,设负责人一名。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成员的产生、惩处、调整,应当征求所在地宗教团体意见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五条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成员每届任期不超过五年,可以连任,任期届满应当在所在地宗教团体指导下进行换届。特殊情况经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可以提前或者延后换届,但是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六条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负责人一般不得同时担任其他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负责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兼任一个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组织负责人。

    兼任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负责人,应当经拟兼任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由该场所将兼任情况报所在地县级宗教事务部门,县级宗教事务部门逐级报省级宗教事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兼任的,拟兼任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省级宗教事务部门还应当征求该人选现任职所在地省级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七条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成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宗教事务管理的相关规定;

    (三)遵守本宗教的宗教团体和该宗教活动场所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四)具备一定的宗教知识和组织管理能力;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作风端正,为人正派,办事公道,责任心强。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成员应当是具有中国国籍的内地居民,当选时年龄一般不得超过七十周岁。

    管理组织成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以及收养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八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建立管理组织成员考核制度,及时调整不称职或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成员。

第二十九条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成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及时予以撤换:

    (一)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进行恐怖活动或者参与相关活动的;

    (二)干预行政、司法、教育和社会生活,违背公序良俗的;

    (三)破坏不同宗教之间以及本宗教内部和睦的;

    (四)受境外势力支配,擅自接受境外宗教团体或者机构委任教职,以及其他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

    (五)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

    (六)参加非法宗教组织,从事非法宗教活动或者为非法宗教活动提供便利的;

    (七)组织、主持未经批准的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的宗教活动的;

    (八)不遵守本宗教的宗教团体制定的规章制度的;

    (九)不服从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管理组织成员存在前款所列情形,但宗教活动场所未及时撤换的,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责令该宗教活动场所撤换。

第三十条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团结和教育信教公民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宗教事务管理的相关规定;

    (二)落实本宗教的宗教团体制定的规章制度;

    (三)建立健全本场所人员、财务、资产、会计、档案、治安、消防、文物保护、食品安全和卫生防疫等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

    (四)组织开展宗教活动,处理日常事务,维护本场所的正常秩序;

    (五)管理本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和其他人员;

    (六)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管理使用本场所的财产;

    (七)协调本场所与社会其他方面的关系,维护本场所及其人员的合法权益;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一条 凡涉及宗教教职人员聘任及解聘、举行大型宗教活动、成立法人组织、重大经济决策、大额支出、固定及无形资产处置、场所建设和对外交流等重大事项,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应当召开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并将会议记录及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管理组织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管理组织成员出席方可举行,其决议经管理组织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